"养老送终"协议不等于"房产通行证"——法院判决未尽赡养义务者丧失房产受赠权

一起看似普通的房产继承纠纷,折射出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被继承人李某于2021年与保姆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其名下A地房产遗赠给石某,以换取对方提供养老、送终服务。李某去世后,子女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更梳理案情,争议焦点集中协议是否得到真实、充分履行。《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与扶养人是否按约履行义务密切对应的。承办法官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生前医疗费、生活开支主要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不符。,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多次因照料问题报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石某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效力认定通常需综合考量。首先,协议应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条件,包括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其次,对扶养义务的履行应从严审查,不仅看经济供养是否到位,也要关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内容是否实际落实。北京市二中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老继承纠纷中,约15%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争议,其中约三成因履行存在缺陷而影响协议效力。 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一上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匹配,避免借“养老照护”之名变相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提示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重视证据留存。司法大数据显示,能够提供较完整护理记录、费用凭证的扶养人,其诉求获得支持的比例比缺乏证据者高出42个百分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健全遗赠扶养协议相关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成为未来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