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银发旅游市场持续扩容,涉及的安全纠纷也有所增多;近日,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公开披露的一起旅游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高龄游客权益保护的关注。该案通过司法判决,深入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游客自身应承担的注意责任。 事件发生于2024年10月。一家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策划了面向65岁以下客户的云南西双版纳旅游活动,并委托湖南某旅行社具体承办。68岁的王女士原本不符合年龄要求,但其女儿系该保险公司员工。经向旅行社咨询,王女士得知只需补交800元“超龄管理费”即可参团,该费用被旅行社称为“老年人特殊照顾费用”。王女士缴费后,与其他游客一同从邵阳出发。 旅行进行至第四天时,意外发生。当天王女士于上午7时30分集合出发,先后参加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时,王女士在大堂等待电梯期间突感不适,出现呕吐并晕倒。随行导游随即拨打120并送医抢救,但王女士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幸去世。 事发后,王女士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存在过错。他们指出,两被告未对老人的年龄、疾病及出行风险尽到充分审核和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死亡与高强度行程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原告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万元。 被告方对此提出抗辩。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均称,王女士系自身疾病突发死亡,与旅游行程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他们表示,王女士出行前未反映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亦及时组织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已通过PPT向销售人员多次提示相关事项,旅行社则称已在微信群以电子形式发送出行风险提示。 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是否对高龄游客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官重点询问被告是否就旅途安全注意事项、出行风险及王女士身体状况履行了必要的询问与告知。经查,两被告均未能提供直接向王女士进行身体状况询问、风险提示的证据。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和承办者,对高龄游客应采取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措施。仅收取“超龄管理费”,但未进行必要的健康状况询问和风险告知,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同时,法院也指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龄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下,未主动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说明自身健康状况和疾病情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王女士承担60%责任,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40%责任。最终,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合计赔偿王女士家属27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该判决对旅游行业具有一定警示意义:旅游经营者对高龄游客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收取额外费用而降低或免除;同时,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也应主动披露健康信息,配合风险评估。“超龄管理费”的收取本身并非当然违法,但应以落实相应保障措施、明确风险告知为前提。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民事纠纷,也为快速增长的银发旅游市场敲响警钟;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如何在产品设计与组织服务中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更清晰、更可执行的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仍需要企业、家庭与社会共同推动。法院判决划出了法律边界,更重要的是促使行业形成更务实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共识,让老年人能够在享受旅行的同时获得更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