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协委员建议优化“渔光互补”模式 推动水产养殖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扩大,"渔光互补"作为土地与水面综合利用的方式部分地区加快推进。此模式将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相结合,既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又能推动传统渔业向设施化、绿色化升级。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在全球占比高,渔业既关系居民"菜篮子",也与粮食安全和战略资源替代紧密相连。,如何在发展新能源的同时守住渔业生产与生态底线,成为地方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调研显示,部分项目建设与运营出现"渔光失衡"。一是"重光轻渔"现象突出。个别项目光伏组件架设高度偏低、板间间距偏窄,直接压缩了养殖水面与作业空间,塘口配套设施跟不上,导致养殖投入下降、管理粗放,甚至出现"只建电站不管养殖"的情况。结果是大宗鱼类、蟹类等产量明显下降,综合收益远低于传统养殖。二是监管链条存在断点。从规划选址、审批论证到投产运营,渔业部门参与度不足,生态与尾水治理设施缺失普遍,增加了污染排放与水体退化风险,也使产量和品质难以达到预期。三是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基层推动项目落地动力强,但养殖主体积极性不足。加上电站周期长、收益结构复杂,若缺乏清晰透明的分配安排与风险预案,容易积累矛盾并形成长期治理成本。 这些问题并非单一环节失误所致,而是快速扩张与制度、技术供给不足叠加的结果。其一,部分地区在项目考核与招商导向上更看重装机规模与发电收益,忽视渔业产出、生态承载与产业链完善,导致设计标准偏向"电站化"。其二,跨部门协同机制不顺,能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部门在标准体系、审批节点、监管职责上存在"各管一段"的现象,造成建设前论证不足、运营中监测缺位。其三,适配"渔光互补"的种业、装备与管理技术体系尚不成熟,特别是在光照条件改变、溶氧与水温变化、尾水处理诸上缺少可复制的技术路线与示范样板。其四,收益分配与权责安排不清晰,企业与养殖户、村集体之间缺少稳定的长期契约关系,影响生产投入与精细化管理。 如果"渔光互补"仅实现发电增量而削弱渔业产能,不仅会降低产业综合收益,还可能造成水域生态压力上升,削弱项目的社会认可度与可持续性。从产业角度看,水产品产量下滑与品质不稳会影响市场供给与价格预期,进而影响养殖户收入;从生态角度看,尾水治理不到位将增加面源污染风险,影响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从治理角度看,利益分配不透明、风险防控不足可能引发长期纠纷,抬升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反过来制约新能源与现代渔业的融合发展。 对此,业内专家提出的解决路径聚焦"把方向、立标准、强科技、理机制"。一是在规划与监管上强调"先论证、后建设、再运营"的闭环管理,完善严格的审批评估程序,将渔业生产能力、生态影响评估、尾水治理要求等纳入项目前置条件,明确光伏组件高度、间距、遮阴比例等关键指标的底线要求,防止"只光不渔"。同时,推动渔业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运行监管等环节有效参与,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监管的连续性与可执行性。二是在科技供给上加大联合攻关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组织渔业与能源对应的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协同,围绕适宜"渔光"场景的水产新品种选育、光伏下适生饲草与水生植物、智能化养殖与水质监测装备、尾水生态处理等开展研发与推广,形成可复制的技术包与标准化作业指南,提高"既发电又养好鱼"的确定性。三是在利益机制上,推动建立更可持续的收益共享模式,研究出台鼓励光伏企业反哺渔业政策工具,将部分发电收益用于升级塘口基础设施、提升尾水处理能力、完善冷链与加工配套,优化"村企合作"机制,形成村集体、渔民与企业可预期、可持续的长期收益安排,增强养殖主体参与意愿与项目社会稳定性。 "渔光互补"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叠加两种产业,而在于构建同一空间内的综合生产体系。随着"双碳"目标推进与渔业现代化提速,该模式有望在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与机制创新支撑下,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从"发电为主"转向"发电与养殖并重"。在可控的生态边界与清晰的利益结构之上,通过更高水平的设施化、数字化和绿色化管理,"渔光互补"有望成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与绿色能源供给的现实抓手。

在碳中和目标与粮食安全双重战略背景下,"渔光互补"代表的产业融合新模式考验着治理智慧。如何平衡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企业利益与民生保障、技术创新与生态保护,将成为检验此绿色转型是否可持续的关键标尺。地方的探索实践,或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创新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