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当事人说的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儿,既不承认也不反驳,那这算不算是自认了?最高法的

当事人要是对对方说的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儿,既不承认也不反驳,那这算不算是自认了?最高法的解释是:这种情况还不一定,得看法院怎么问。在法庭上,法官得把这个不利事实的内容跟消极沉默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都说明白,接着再问问当事人。要是当事人听完还是没个准话,那就算默认了。 不过呢,像离婚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或者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儿,法院会自己去查清楚的,不用听当事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法院后来查出来的事实跟你说的不一样,那也不能认定你的沉默有效。 这次法院审理了一个修理厂转让的案子,乙要甲赔钱。关键点就在于那时候的店到底是不是乙在管。法官问乙的时候,他开始还支支吾吾的,但一问到底他就不说话了。到了二审他也没说没参与经营。法院觉得乙是适格的当事人,对这个对他不利的实体事实保持沉默,而且法院也尽到了提醒和询问的义务。这正好符合拟制自认的主体、客体、行为还有程序这四个条件。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就把乙的沉默当成是他承认了那段时间是自己在管店。既然生意是他做的,跟甲没关系,最后法院就驳回了乙的反诉请求。 这案子把拟制自认的标准讲得清清楚楚。它一方面告诉当事人沉默是有法律后果的,另一方面也督促法官多说话、多提醒,保证当事人知道自己该干嘛。这对解决案件很有帮助,让诉讼变得更高效公平。 拟制自认就是让沉默变成有效的法律陈述。这既能逼当事人说实话,又能省得别人去查证据。但这个规则用的时候也很严格,法官必须先问清楚才行。 我们国家不是每个人打官司都请律师的,有些人不懂法律的后果。法官多解释几句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这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 当然了这个规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事情法院必须自己查清楚才行;要是发现事实不对头,也不能用这个自认来当借口。另外这个规则只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有效;一审还能改口供;二审改的话限制就更多了。 这么做既保证了判决的稳定性又给了当事人救济的机会。总之就是为了让诉讼更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