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终审明确健康险“询问告知”边界:未有效问及肿瘤家族史不得拒赔

问题——理赔被拒引发“告知边界”之争。 案件源于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黄女士于2022年8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额50万元,合同约定确诊重大疾病后可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诊断为肺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主张其投保时未披露母亲曾患乳腺癌、卵巢癌以及外祖母患肺癌等情况,构成故意隐瞒“肿瘤家族史”,据此拒绝给付并提出解除合同的抗辩。黄女士起诉后,一审判决支持其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原因——询问不清、释义不足与销售链条责任交织。 二审中,合议庭围绕“肿瘤家族史是否属于投保单所问事项”“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明确有效”“销售人员身份及信息传递责任”“拒赔与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展开调查。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保险制度实行“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明确询问为限。本案投保单询问的是“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并未单列或明确指向“肿瘤家族史”,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亦未涵盖该内容。从医学常识与一般消费者认知看,“遗传性疾病”与“肿瘤家族史”并非可简单等同的概念,保险公司据此扩大解释并据为拒赔依据,缺乏明确的询问基础。 同时,法院查明黄女士投保过程中对接的是保险经纪渠道人员,其已向对方说明亲属患癌情况,对方未更追问、未提示该信息需投保单中以特定方式载明,也未拒保或加费承保。基于交易过程的实际情形,难以认定黄女士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或拒不告知。 此外,法院指出,案涉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依法适用不可抗辩涉及的规则;保险公司亦未依法发出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不享有以该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综上,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为互联网投保与核保规则划定“清晰问询”的司法尺度。 近年来,线上投保、电子投保单与远程核保加速普及,提升了效率,也使信息披露、提示说明与证据留存更依赖标准化文本。统计显示,人身保险纠纷中相当比例集中在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上,争点往往落在“问了什么、如何问、问得是否清楚”。本案终审裁判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应对询问范围与表述承担更高的明确性义务,尤其是涉及专业术语、医学概念时,应当通过清晰列举、释义说明、显著提示等方式减少歧义空间。对概括笼统、语义不明的问询内容,应依法适用不利于起草方的解释规则,避免将不确定性风险转嫁给投保人。 对策——从产品设计、销售合规到理赔管理形成闭环治理。 业内人士认为,减少类似纠纷,需要保险机构在三上发力:一是前端问询“可理解、可选择、可核验”。对家族病史、既往症、体检异常等高频争议点,可采用分层问答与清单式列举,配套通俗释义,避免以“遗传性疾病”等泛化概念替代具体询问。二是销售环节强化留痕与提示义务。经纪、代理等渠道需明确身份告知与信息传递责任,关键提示应通过系统弹窗、录音录像、电子签名确认等方式固化证据链。三是理赔端依法合规行使权利。对可能涉及解除、拒赔的情形,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时限要求,审慎适用不可抗辩等制度安排,在风险控制与消费者保护之间把握边界。 前景——以规则透明促进健康险高质量发展。 随着人口健康需求增长与多层次保障体系完善,健康险市场仍具较大空间。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关键在于用规范化问询、精细化核保与透明化条款提升合同可预期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立与摩擦。司法裁判释放的信号是明确的:保险经营要把规则写清楚、把提示做到位、把程序走扎实,才能在维护风险可控的同时增强公众信任与长期投保意愿。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需双方共同践行;此案不仅关系个体权益,也提醒行业正视服务与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在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机构规范操作、司法公正裁量、消费者理性参与,才能形成更健康、可持续的保险生态。当法律清晰界定权责边界,普惠保险才能更好起到抵御风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