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直播电商快速发展,扩大消费、带动就业、助力品牌和农产品上行诸上发挥积极作用,但也伴随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商业诋毁、售卖违法违规商品、数据造假等乱象,一些主体责任边界不清、平台治理尺度不一,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市场竞争秩序受扰。尤其是流量驱动与强互动场景下,营销内容与广告边界、主播话术与经营承诺边界、平台审核与处置边界,亟需以制度方式深入厘清。 原因:直播电商的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及服务机构分工交织,容易出现“谁来管、管到哪”的模糊地带;同时,直播具有即时性和高传播性,内容审核、证据留存、追责闭环较难形成;加之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机构和个人以流量为导向,通过虚构交易、刷单刷评、制造“人设”与“爆款叙事”误导消费者,形成对守法经营者的挤压。此外,新技术应用带来新的合规挑战,例如以技术生成的人物形象参与营销,若缺乏显著提示与责任归属,可能放大欺骗误导风险。 影响:新规的出台有助于把直播电商纳入更清晰、更可执行的治理框架。一上,通过压实平台责任、强化直播间分级分类管理与技术监测巡查,能够提升风险发现与处置效率,减少违法内容“边播边卖、事后难追”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信息、不得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服务等红线要求,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以质量、服务和信誉为核心的竞争。对消费者而言,交易信息完整留存、平台处置制度与救济途径明确,将为维权提供更强的证据支撑与路径指引。对行业而言,规则统一有助于降低“劣币驱逐良币”的概率,稳定预期、促进规范发展。 对策:办法聚焦四类主体,构建从源头治理到全链条留痕的制度安排。对平台经营者,强调事前、事中、事后责任闭环:建立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要求年度培训并防止弄虚作假;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关注度高、交易规模大、影响力强等重点直播间加强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对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形,平台应依据法律法规与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同时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从警示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情形、程序与救济途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平台间共享对应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包含直播账号、回放记录、互动信息等,并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办法进一步划清行为边界,强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售卖违法商品服务等;对以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宣传等行为明确禁止。对于以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参与直播电商活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标识,持续提示消费者该人物图像、视频由相关技术生成;若存违法违规情形,由管理或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针对“内容是否构成商业广告”的争议点,办法细化构成商业广告的具体情形,包括有影响力的自然人推荐商品、将带货内容剪辑成短视频切片继续推销等,推动广告监管与直播营销规则衔接,压缩“擦边带货”的操作空间。 对MCN等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法强调内部治理与必要核验: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管理;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安排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要核验对方信息,明确在人员管理、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上的责任分工;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在提供选品服务时履行必要核验义务,推动选品环节更加重视质量与合规。 前景:随着制度落地,直播电商将从“流量竞争”加速转向“合规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预计平台将完善内容审核与风险模型,加大对重点直播间的巡查频次与治理力度;主播与机构将更重视培训、脚本审核、广告合规与证据留存,降低触碰红线的经营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注重可追溯、可举证、可处置的闭环建设。下一步关键在于规则执行的精细化与协同化:一是强化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通报处置衔接,提升案件线索处置效率;二是推动行业形成可操作的合规标准和“红线清单”,降低从业者理解成本;三是持续关注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新风险,完善标识提示、责任认定与证据规则,避免技术应用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了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将有力促进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