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关系被“外包化”包装,劳动者权益面临不确定。
该案中,工资由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社保由其缴纳,日常工作亦受其管理安排,但在发生争议后,公司转而主张员工系合作方委派,自己仅承担“店长服务费”中的代发代缴情形,从而否认劳动关系。
这类以合同结构替代用工事实、以支付形式淡化主体责任的做法,在服务业连锁经营、加盟管理等模式中并不鲜见,容易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遭遇“主体难确定、责任难追究”的困境。
原因——商业合作链条复杂与合规意识不足叠加,诱发责任转移动机。
一方面,加盟、托管、顾问服务等商业合同往往涉及人员配置、运营标准、费用结算等条款,容易被误用为“用工关系可以随合同转移”的依据;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规避法定义务,倾向于以第三方委派、劳务服务、项目合作等名义重构关系。
尤其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争议,更可能出现事后“以合同解释事实”的倾向,试图通过外部协议对抗劳动者权利主张。
影响——司法裁判强化规则预期,推动用工治理回归实质审查。
法院在审理中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维度进行审查,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强调“代发工资”只是支付方式,不能改变劳动报酬支付主体的实质。
对企业而言,该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内部商业模式、加盟合同安排不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管理指挥关系等关键事实将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稳定就业预期。
对市场秩序而言,推动形成“谁用工谁负责、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基本规则,减少通过合同包装转移风险的空间。
对策——完善合同与流程,建立可核验的用工合规闭环。
首先,用工单位应坚持“先合同后上岗”,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结构、考核管理等核心条款,避免将劳动关系悬置在商业合同之下。
其次,在加盟、托管等合作模式中,应清晰区分经营管理服务与劳动用工管理的边界:若由某一方实际招用、考核、排班、奖惩并承担薪酬社保支付,应同步落实劳动关系与人事管理责任;若确由合作方派遣或用工主体另有安排,则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条,避免“事实用工在一方、合同约定在另一方”的错位。
再次,建议企业强化法务、人力资源、财务协同,建立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绩效、岗位任命等关键环节的合规审查机制,做到责任主体清晰、资料留存完整。
监管与行业层面,也可通过典型案例释法、合规指引、普法培训等方式,提升连锁服务业、酒店管理等行业的用工规范水平。
前景——以实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平台化、连锁化经营的稳健发展。
随着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进程加快,商业合作形态更趋多元,用工关系也更容易出现“多方参与、责任模糊”的情况。
此案所体现的裁判思路强调以实际管理、劳动报酬支付与组织嵌入为核心的实质判断,有助于形成更可预期的规则边界: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商业合作提升经营效率,但不能以合同文本替代劳动法上的主体责任。
未来,围绕新业态与多层级管理的劳动争议仍可能增多,推动企业在扩张速度与合规治理之间找到平衡,将成为提升行业韧性的重要课题。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再次表明,任何企业都不能通过复杂的商业安排来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实际用工事实,而非合同条款的表面设计。
只有坚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才能真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对整个劳动用工市场的有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