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不说大道理,直接聊个实实在在的案例。2005年7月,王鹏进了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做销售,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当时公司有个“末位淘汰”的规矩,把业绩分了S、A、C1、C2四档,C2算是“业绩待改进”,大概占了员工总数的10%。 到了2009年1月,分销科没了,公司就把王鹏派到华东区重新上岗。没想到这一来,他连续两年半考核结果都是C2。公司觉得他干不好,又转岗又培训还是不行,于是就想辞退他。虽说给了点补偿,但王鹏心有不甘,把公司告到了仲裁委。仲裁委一看就说是违法的,非要公司补上36596.28元赔偿金才行。公司不服气又去打官司,结果还是输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末位”这事儿不能直接跟“不胜任”划等号。 法律到底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咱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法律里规定的能辞退人的情况也就那几条:要么双方协商好分手,要么是员工犯错,要么是公司情况变了,或者是经济性裁员(这一条要求特别严格)。可“末位淘汰”这套做法最容易掉坑里,就是把排在后面的员工直接定义为“不能胜任”。但真要是这样的话,“不能胜任”得先经过培训或调岗这两道关才行。少了任何一个步骤,那解除通知就成了颗违法的“炸弹”。 法官在审案子的时候通常会用两招儿来分辨。一是看考核指标设得合不合理。如果指标太高了,连90%的人都达不到,那“末位”就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法官就会怀疑企业是在故意找借口淘汰人。二是看程序对不对。《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得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才行。很多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只是把合同和考核方案往那一丢让员工签字,员工根本没时间细看就翻页了。这种走形式的做法很容易被判成程序违法。 要是企业真想用“末位淘汰”,得先给流程上把好关。第一把锁是指标合理化:把KPI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努努力就能完成的基础目标,另一部分是需要挑战才能达到的目标;第二把锁是程序透明化:考核方案提前公示出来,还得把签字页的影像资料保存好;第三把锁是解除流程标准化:一旦有人考了C2,就得先安排培训或调岗;二次考核还是不行的话再书面告诉对方理由和依据;最后再正式走解除手续。 其实末位淘汰制本身不坏,关键是要看企业怎么用它。只要把标准定得公道、把流程走踏实、把细节做细致了,它就能变成激励员工改进的好工具。要是做不到这几点,它就会变成一把悬在HR头顶的利剑——砍向员工的饭碗,也砍向企业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