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农商行贷款案一审判决已出。被告人陈某某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法院还追缴了他违法所得的四万元,且没收了一本伪造的行驶证。刑期从2024年8月29日开始算,到2026年6月12日结束。被告人若不服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陈某某为了从银行弄到16万元贷款,花钱买了假的不动产权证和行驶证,成功骗取银行的资金。这笔钱到现在还没还清。从2023年6月到2024年7月期间,他开始帮别人伪造各种证件来赚钱。他找制假人员李辉制作虚假证件和印章,并支付报酬。这些假证包括刘伟、王某、陈某、王启龙、李浩、白敏和朱志康等人的不动产权证、离婚证或行驶证,还有一个“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印章。 在帮刘伟贷款时,陈某某给了他假离婚证和不动产权证,让刘伟从宿州农商行贷了20万元。刘伟为此给了陈某某4万元好处费。证人证言显示刘伟的妻子杨孟玲知道丈夫贷款后报警了。她透露自己和刘伟没离婚过,并且刘伟因车祸智力残疾,相关证件都由母亲保管,贷款资料中的那些证件都是伪造的。 庭审时陈某某辩称他没买过姓名是自己的假证件或行驶证。但法院认为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还有贷款材料等证据能互相印证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所以不予采纳。法院认定他犯了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考虑到他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