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维权”名义实施牟利,虚假诉讼演变为诈骗。
宁国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人员并不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却以“图片被侵权”为由在网络购物平台锁定商户,收集所谓“侵权证据”后向多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利用商户对版权真伪辨识能力不足、诉讼成本较高等现实因素推动和解,进而获取赔偿款。
案件中,四名被告人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1.5万余起,累计骗取赔偿近百万元,部分商户因对权属产生怀疑而报警,线索最终进入刑事程序。
原因——低门槛登记与批量化操作叠加,形成“灰色套利链条”。
一方面,涉案图案来源于网络通行元素,经技术性描图、抠图形成,未体现足以支撑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依法不产生著作权。
尽管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作品登记属于自愿备案程序,并不当然产生权利,也不构成权利真实存在的“背书”;更关键的是,涉案登记系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权属基础从源头被掏空。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商品图片传播范围广、使用频率高,侵权识别和取证成本低,叠加“以图搜图”、截屏录屏等批量取证方式,使得所谓“维权”可以流水线推进。
再加上部分经营主体面对异地诉讼、律师费用、店铺经营受影响等压力,往往倾向于“花钱了事”,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获利空间。
影响——侵害商户合法权益,挤占司法资源,扰乱知识产权秩序。
此类行为表面上套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壳,实质上是以虚构权利、捏造事实为手段的牟利活动。
对被诉商户而言,不仅要承担和解赔付、应诉成本,还可能面临店铺信誉受损、经营中断等连锁影响;对司法机关而言,批量化诉讼占用审判资源,增加甄别真伪与审查证据的负担,削弱了真正权利人的救济效率;对市场环境而言,滥诉与“碰瓷式维权”会制造不确定性,诱发“多赔少争”的消极预期,影响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稳定。
对策——压实权属审查与证据责任,强化刑民衔接与源头治理。
宁国法院在判决中围绕“客观行为”“主观明知”“罪名适用”作出清晰认定:涉案图片不具独创性且登记证书系虚假材料取得,所谓“版权”本质虚构;四名被告人虽可能在购买初期不明真相,但在诉讼过程中已对权利真实性产生怀疑,结合供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其在特定时间点起明知权利虚假仍继续起诉牟利。
法院指出,该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与诈骗的构成要件,依法择一重罪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领域滥诉行为的从严态度。
面向治理层面,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多部门协同:行政登记环节完善材料核验与事后追责机制,强化对恶意登记、虚假声明的惩戒;平台侧加强版权投诉的真实性审查与风险提示,提升中小商户识别能力;司法环节对明显不具独创性、权属链条异常、短期集中起诉等情形加强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并用好惩罚性诉讼费用、司法建议等工具,压缩滥诉空间;公安、检察、法院强化线索移送和证据衔接,形成对“以诉牟利”链条的合力打击。
前景——知识产权保护将更强调“鼓励创新与防止滥用”并重。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原创、促进创新,而非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
随着电商经济持续发展,数字内容传播更快、纠纷类型更复杂,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正当维权,也要对借维权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此次判决释放明确信号:以捏造事实、伪造权属、提交虚假证据提起诉讼牟利,已越过刑法红线,必将受到严厉追究。
预期未来相关部门将持续完善从登记、交易到诉讼的全链条治理,推动形成“权利真实、举证充分、诉讼诚信、处置有力”的市场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在于激励创新、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而非为投机分子提供牟利工具。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以虚假权利进行"碰瓷式维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只有坚持诚信原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