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周军律师提到,最高院有规定给购房人一些保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就说,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且满足其他条件的,就能排除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即使名下有一套房子,仍可能获得保护。不过,最高院民一庭也指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不意味着有一套房子就完全不行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原有住房不够用的时候,买房改善居住环境也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他们还认为,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不能仅看有没有别的房子,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看这房子是不是用于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了类似意见:即使买主名下已有一套房,买的房子面积仍在基本居住范围内的,也符合相关规定精神。如果案外人在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没有别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子;或者名下有备案未过户的房子但申请执行人没法证明对方已经居住了;又或者在法院查询中显示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的话,最高人民法院都会认定这个人只有一套房。但要注意的是投资型、豪华型或者商铺等经营性房屋一般不受这个保护范围限制。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问题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来寻求帮助。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或者想了解更多法律常识,可以关注他的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毕竟法律知识普及能帮大家维护权益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