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退款附加"禁言条款"引争议 专家指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问题——退款附加“不得维权”条款引发信任危机 近期,山东烟台消费者呼女士反映,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北京跟团游”产品后,在住宿标准、房型安排、餐食质量、部分费用结算及送机服务等方面与出行前沟通存在差异。

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办理退款时提出“收到款项即代表服务结束”“不得再投诉或追诉”等要求,需消费者以回复确认形式接受相关表述后方可打款。

呼女士认为,相关退款本系事先约定及未履约产生的应退费用,退款却被附加限制权利条件,难以接受。

原因——低价团冲量与内部风控“越界”叠加,催生不当条款 一是“低价引流+增项补差”的经营模式仍有生存空间。

近年来,旅游产品线上团购、直播促销增多,部分产品以明显低于常规成本的价格吸引下单,随后在住宿升级、小交通、自费项目等环节通过“补差”实现利润平衡。

一旦前端承诺与落地执行出现偏差,便容易引发退费争议。

二是企业内部退款风控流程存在“简单化”倾向。

有的经营者为减少纠纷成本,将“结案确认”与“放弃权利”混合表达,甚至把“不得投诉、不再追诉”等内容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试图以格式化话术实现“一次性了结”。

这种做法看似降低后续沟通成本,实则触碰法律底线,反而加剧矛盾。

三是合同与证据链管理不完善,导致“口头承诺”频繁成为争议点。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常依据页面宣传、客服聊天记录作出决策,而旅行社执行端涉及地接、酒店、餐饮、导游等多环节,一旦信息传递和标准对齐不到位,就会在“承诺是什么、实际给了什么、差额如何算”上出现拉扯,为不当条款提供了滋生土壤。

影响——侵害法定权利的表述一旦泛化,将扰乱市场秩序 从消费者角度看,投诉权、申诉权、诉讼权等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不应成为退款“交换条件”。

将法定权利与应退款项绑定,容易造成“要退款就闭嘴”的被迫选择,损害消费体验与安全感。

从行业角度看,类似表述若被默许,可能形成错误示范,诱导更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转移责任,导致“守规矩者吃亏、不守规矩者获利”的逆向竞争,进一步压缩优质供给空间,不利于旅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从法治角度看,律师指出,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内容,依法应认定无效。

尤其当退款本属于既有约定或未履约应承担费用时,更不应附加限制投诉、追诉等条件。

相关做法不仅可能引发民事争议,也会增加行政监管处置成本。

对策——把“能退钱”升级为“退得规范”,用制度减少扯皮 其一,企业应将退款确认与权利放弃彻底切割。

消费者确认收款、确认项目结算可以作为财务流程的一部分,但表述应聚焦“金额、构成、到账时间、对账方式”等客观事项,不得夹带“不得投诉、不再维权”等限制性内容。

若企业确需达成纠纷和解,应通过明确的和解协议单独签署,并确保自愿、对等、合法。

其二,推动旅游合同与宣传口径一致化、可核验化。

对酒店星级或档次、房型、餐标、用车标准、接送机安排、自费项目及小交通费用,应在合同或补充条款中写明,并与页面宣传、客服承诺形成一致口径。

对于“赠送住宿”“升级权益”等促销内容,要明确使用条件与兑现方式,减少执行偏差。

其三,强化平台与监管的联动治理。

对以明显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对低价团高频投诉的商家,平台可通过风险提示、保证金约束、服务商评级等方式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可围绕“合同示范文本”“电子证据留存”“导游话术规范”“退款流程合规”开展专项检查,提升违法成本。

其四,消费者应注重留存证据并依法理性维权。

下单页面截图、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聊天记录、发票及行程单等均是重要依据。

发生争议时,可先与旅行社书面沟通,必要时通过文旅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等渠道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前景——旅游消费回暖更需以规则托底,靠服务而非“话术”赢口碑 当前旅游市场持续复苏,消费从“能出行”转向“重体验”。

在这一背景下,规范合同履约与退款流程不是额外负担,而是行业向质量竞争转型的必经之路。

对旅行社而言,透明的价格结构、可兑现的服务承诺、边界清晰的责任承担,才是降低纠纷、形成复购的关键;对监管和平台而言,应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可追溯、可评价、可惩戒的治理闭环,让侵害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条款失去生存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应体现在每一次具体的市场交易中。

旅游经营者唯有恪守诚信原则,尊重消费者法定权利,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监管部门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旅游消费真正成为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而非烦恼和纠纷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