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和销售任务完成率挂钩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件棘手的劳动纠纷。赵某从2014年起在一家公司当销售经理,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绩效工资和销售任务完成率挂钩。到了2021年5月,公司和赵某谈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没谈拢,公司就单方面推出了新的绩效方案,规定任务完成率不到80%,绩效工资就不给了。赵某对此表示反对,公司还把这当成不服从管理。从6月份开始,公司大幅提高了赵某的月销售任务。这下可好了,赵某每个月都完成不了80%的目标。结果呢?绩效工资直接变成零,收入大幅下降。经过多次沟通也没结果,赵某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的钱还有经济补偿金。公司那边倒是振振有词地说调整绩效是他们的自主权,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的看法和公司不一样。法院认为调整绩效工资机制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得和劳动者商量着来。公司单方面调整方案缺乏正当性。而且调整之后,赵某所在部门的销售员都完不成任务。 现在的销售任务设置明显不合理。法院判公司给赵某补足差额到之前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过错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最终的判决是:公司得给赵某支付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3万余元,还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陈丹丹报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原告赵某自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销售任务达成率挂钩。2021年5月,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后,单方面推行新的绩效方案。根据新方案规定,员工完成任务不足80%的话,绩效工资将不予支付。赵某对这一新规定表示反对,并认为自己不服从管理被公司告诫后,从2021年6月起公司大幅调高了赵某的月度销售任务,导致他无法达到80%的完成率。结果是他的绩效工资为零,月收入大幅下降。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调整绩效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然而法院认为这次绩效工资机制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这次单方面调整方案缺乏正当性。 经过审理发现调整后的销售任务设置明显不合理,所有销售员都无法完成任务。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自己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和销售任务确定赵某劳动报酬不合理。最终判决公司按照赵某此前平均工资水平补足差额。 此外法院还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过错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结果显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赵某2021年5月至7月期间1.3万余元的工资差额以及6.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个案件,原告是赵某,被告是一家公司。赵某在2014年入职这家公司当销售经理。 他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而绩效工资又和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挂钩。 2021年5月,公司和赵某谈解除劳动合同没能谈拢,随后就单方面推出了新的绩效方案。 新方案规定如果员工没有完成80%的任务,绩效工资就不给了。 赵某对这个方案表示反对,并且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从2021年6月起,公司大幅增加了赵某每个月的销售任务,结果导致他每个月都达不到80%的目标。 这样一来他的绩效工资变成了零,收入就大幅下降了。 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之后,赵某提出要和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差额、年假工资还有补偿金。 公司却说调整绩效是他们的权利不用赔钱。 法院不这么看,他们认为这次调整是劳动合同里很重要的改变,必须要和劳动者商量好才行。 这次单方面调整明显缺乏正当性。 而且根据调查发现这个新方案确实太不合理了,所有销售员都完成不了任务。 所以法院认定按照新方案给赵某发报酬不合适。 判决结果就是让公司把赵某过去三个月的差额补上。 同时因为没有给足钱属于错误行为所以同意解除合同并且赔偿补偿金。 最终判决结果显示公司需要支付给赵某1.3万余元的差额以及6.2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也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