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违约了就得买手机这个条件和结果,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特征,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特征。

2025年3月,冯某通过在线平台跟某科技公司签了个协议,租一部手机用,租期6期。冯某第一期交了1750元,剩下的每一期给1029.4元,一共加起来6897元。要是逾期7天以上没付钱,协议自动变成买卖关系,冯某就得按买断款和滞纳金给钱,要是还不买,还要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结果冯某就付了前两期2779.40元,后面没动静了。原告就告到了法院,让冯某把违约买断款4117.60元还有滞纳金啥的都付了。法院觉得这事核心就是看这个协议到底是啥性质和是不是有效。从协议内容看,第一是租完东西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是手机当时市场值5399元,官网卖5999元,可总租金6897元超过了手机市场价值5399元,多出来的部分其实是融资的钱不是租金;第三是协议结构也符合融资租赁的“融物 融资”。所以这个协议虽然叫租赁,但核心是说冯某违约了就得买手机这个条件和结果,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特征。按规定干融资租赁得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才行。某科技公司不是干金融的也没这资质就干了这事违法了。根据民法典规定这合同就无效了。合同无效了取得的钱就得还回去。手机已经让冯某用着了没法还实物了所以按照市场价5399元折价补偿。扣掉已经付的2779.40元冯某还得给2619.60元。原告让冯某按无效合同付买断款这些钱都没道理法院不支持。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无效、让冯某给折价补偿款2619.60元、其他请求驳回了。法官说这是典型的“以租代购”纠纷。表面是手机租赁实际上是给消费者融资买手机的服务。如果没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就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合同就无效了。消费者签合同时要仔细看看条款总租金高不高和商品能不能归己所有如果是就很可能是一笔融资交易核实对方有没有资质避免受损。市场主体也得记住干融资租赁这些业务必须有许可不能用“创新”名义躲着监管否则可能合同无效还要担责甚至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