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一条道走到黑的“行为链”,受贿跟串标呢?

咱们先弄清楚牵连犯到底是咋回事。简单说,就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先做了一件事,结果顺手又干了另一件事,这第二件事又刚好犯了别的法。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你本来就想干的“正事”,另一个是为了办正事顺便捎带脚干的坏事。法律把这两件事捆一块儿算,就按照其中一个罪名来罚。 想判断一个案子属不属于牵连犯,得拿四把尺子量一量。第一,行为必须是好几个连续发生的动作,而且每一个动作单拎出来都能定罪。像先行贿再受贿,或者先偷枪再走私,这种情况就成了。第二,各个动作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不能是一码事。第三,所有行为都得围着同一个目的转,如果目的分岔了,就不叫牵连,而是要数罪并罚。第四,主客观得对上号,主观上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客观上手段和目的、结果和手段也得互相配合。 回到现实里的案子,有人收了钱后又去跟别人串通投标。乍一看“先收钱、后串标”,挺像牵连犯那套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可仔细一琢磨就不对劲儿:目的不一样——收钱是为了拿钱袋子鼓起来,串标是为了把项目拿下来。侵害的东西也不一样——受贿伤的是干部的廉洁性,串标坏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关键的是,这俩罪名谁也包不住谁。所以说它们就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刑法总则对这种情况没给统一标准,但分则里列了个“菜单”:要么从两个罪里挑重的罚;要么从重罚还要往上提一档次;要么直接按那个罪单独判;还有一种就是必须数罪并罚。到底走哪条路,得看具体条文怎么写,没有定死的公式。 最后咱把这两个概念放在一块儿比比就明白了。牵连犯是一条道走到黑的“行为链”,受贿跟串标呢?就是两条平行且独立的道。只要记住“目的不一样、法益不一样、罪名不包容”,不管是考场上还是实务里都能立马断案:前者挑重的判,后者必须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