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为24个月回本的保证闹上了法庭

甲乙双方在东昌府区法院为24个月回本的保证闹上了法庭。黄某经营着甲个体工商户,和王某签了《入股协议书》,约定王某投资80000元,24个月内保底回本。若这24个月分红不够本金,黄某就得补给王某;回本后,每月还要保证王某获得投资额2%的收益。协议里还明确说王某“每月按比例纯利润分红”,而且“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一切债务”。签完合同当天,王某把80000元转账给了黄某的银行账户。这之后,黄某确实通过微信给王某发过营业情况,但给的钱连本金都凑不齐。王某催着要钱,黄某就不理人了,最后王某把黄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合伙就是几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看这案子里的协议和聊天记录,王某只是分期收回钱和收益,不插手管理也不担风险。这不是合伙,是民间借贷。他们说的利润和分红其实就是利息,不过这利息定得太高了,法院给调了一下。法官讲生活里常有人用投资或合伙来掩盖借贷的实质,不能光看名字,得看内容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民法典》说了合伙是为了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这个协议里只有甲方保本保息、乙方不管经营和损失这些条款,没有体现共担风险,所以就按普通借贷处理了。 《民法典》第667条说借款合同就是借了钱到期要还还得付利息。第967条说合伙是两个以上人为了共同事业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来源是东昌府区法院。免责声明:这里发的普法信息只是普及法律知识,都来自互联网公开渠道。案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请自行判断适用性。我们不负责因为用了这些信息产生的损失。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