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丢了怎么办?捡到的人要收1500元才肯归还!

最近,有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讨论。一个人在南京丢了手机,被别人捡到了,不仅没把手机放回原地或者交给警察,反而把手机带离了南京。接下来更气人的是,拾到手机的人要收1500元才肯把手机还回去。这要钱的金额简直太高了,平常保管个东西哪要这么多钱啊?这事儿让大家都在琢磨,到底能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要回自己的东西。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王捷律师也出来解释了一下。他说《民法典》里早就有规定了。第一百三十四条讲的是捡到东西的人有义务把东西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部门。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说了,捡到东西的人在交出去之前得好好保管。这就意味着主动、无偿地把东西还回去是拾到人的第一要务。不过呢,拾到的人就完全没有权利得到一点补偿吗?其实也不是这样。王捷律师还提到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这里面说失主领回东西的时候要支付拾到人的必要费用。比如为了保管东西花的钱、交通费、通讯费这些实际发生的开销。但是这些费用得是真实发生的,还要能拿出凭证来证明。回到这次事件本身吧。失主发现丢了手机立马就回去找了,一开始联系对方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了。直到对方开条件要钱的时候才愿意配合。王捷律师分析了一下这件事儿。首先把手机带到别的城市去保管确实增加了风险和难度,但这笔费用合不合理还得具体看情况。然后就是说索要1500元如果没法证明是这些必要费用的总和就不合理了。更重要的是用“不付钱就不还”的手段来要挟失主就不对劲了。这种做法已经不是单纯索要合理费用了,而是在提出附加条件要挟对方不能返还。这个行为会带来严重后果。王捷律师强调过如果被认定为侵占遗失物的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到人的所有费用主张都无效了。也就是说之前有多少合理的花销因为这种行为都打水漂了。从行政法律层面看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理。再从刑事角度看如果拾到的人把别人的东西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这个标准看各地的规定)还经失主追讨仍不还的话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了。这种罪名是自诉案件如果成立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处罚呢! 这件事情也反映出现在的电子设备里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手机丢了焦虑感可能比它本身价值还要大呢!这对法律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提升提出更高要求啊!法律在平衡保护财产所有权和补偿必要成本方面已经划清楚了界限鼓励返还允许合理补偿但绝对禁止以占有相要挟过度索酬哦! 拾金不昧是咱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嘛!法律给这个美德在现代社会里提供了支撑和边界呢! 公民捡到别人的东西依法履行返还义务或者移交职责是必须要做到的事情啊!主张合理必要的费用是合法权利哦! 但是权利行使不能越界啊! 任何试图把捡来的东西当筹码索要远超合理范围报酬甚至以拒不归还相要挟都是触犯法律红线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情! 构建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需要每位公民自觉把道德自律和法律遵从结合起来共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