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没钱还了,那些在担保函上签字的股东配偶还有帮忙担保的“兄弟单位”,到底该不该赔?最高法的

最近听说有个案子挺有意思的,是一家厂商跟经销商合作的事儿。厂商跟经销商合作挺多年了,结果因为一大笔钱闹上了法庭。经销商没钱还了,那些在担保函上签字的股东配偶还有帮忙担保的“兄弟单位”,到底该不该赔?最高法的判决把这事给说清楚了。这次案例告诉我们:第一,连续对账单是确认欠款的关键证据。第二,担保责任得看当时怎么写的,有的最高就保5000万,过了保证期就不用管了。第三,公司提供担保得按章程来,法人自己签不了。债主不看决议就有可能赔。咱们来看看这个具体情况。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这两家老合作多年了。从2011年到2015年,每年都签协议。润达向厦工买工程机械,为了确保货款能到位,厦工让润达提供了多种担保。比如股东还有他们的配偶签了《担保承诺函》,还有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也出了《第三方单位担保书》。后来合作到后期,润达欠了一大堆钱。双方对了好几次账,到2016年6月30日算下来欠了大概1.46亿元。要账没要回来,厦工就把润达还有所有担保人告上了法庭。一审的时候福建省高院这么判:债务本身没问题,双方之前对账单都盖章确认了。陆海洲、麻梦云这些人在2012年签的那份承诺函有效,不过他们只保最高额5000万。还有郑章钧、杜树霞他们在2013年签的那份承诺函也有效。但有些债务在2013年4月之前就到期了,原告在2016年9月起诉的时候已经过了保证期,所以只能对后面新增的5721万元负责。中建公司的担保书也有效。结果润达他们不服就上诉到了最高法。最高法二审就有个大改动:诉讼期间厦工确认了润达后面还了一部分钱抵扣了,所以最后欠款本金变成了约1.35亿元。重点是中建公司的担保合同有没有效?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得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中建公司的法人虽然签字盖章了,但厦工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审查了中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所以这就是越权代表行为,《担保书》无效了。既然无效了责任怎么分?中建内部管理有问题有过错,厦工作为债主也没尽到审查义务也有过错。法院就判中建对润达还不上的部分承担一半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最高法最后判决结果是:润达向厦工支付1.35亿元货款和占用费。陆海洲他们在5000万以内承担连带责任。郑章钧他们在4612万以内承担连带责任。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还不上的钱赔偿一半责任。 这就是案件的大概情况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