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已办未登记致遗产与彩礼纠纷凸显:同居关系认定与财产风险引关注

一场意外变故,让一对原本准备登记结婚的情侣卷入法律纠纷。今年6月,31岁的张晓与32岁的余涛在举办婚礼仪式后仅41天,余涛在北京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随之而来的,是遗产如何分配、彩礼是否返还、双方法律身份如何认定等多项问题。 据了解,张晓与余涛于2023年11月相识,感情进展较快。2024年两人以结婚为目标开始同居,共同租房居住、共同管理财产,并联名开设证券账户进行理财投资。今年5月7日,两人在朔州老家举行婚礼,原计划于5月20日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但因余涛工作变动,双方商议改为择日补办登记手续,随后发生意外。 余涛去世后,双方围绕财产产生争议。张晓希望以“妻子”身份从余涛遗留的400万元以上财产中获得相应权益,但遭到男方家属反对。余涛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晓返还婚礼前转账的彩礼18.8万元,以及红包、五金等费用共计49.7万余元。张晓则提起反诉,主张返还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30余万元、证券账户投资盈余7.4万余元,并要求分割车祸理赔款和婚房购置款各占50%,合计诉求金额超过200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仅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建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只有完成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领证但共同生活的男女,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尽管张晓与余涛举行了订婚、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不构成夫妻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一旦发生意外或产生纠纷,财产分配、继承、彩礼返还等问题往往更难处理。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也就是说,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并非一概全退,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廖建勋建议,为减少类似纠纷,结婚登记应在举办婚礼前或婚礼后尽快完成;如涉及共同财产或彩礼等大额往来,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与使用方式。进行彩礼转账时,可在备注中注明“彩礼”,并保留相关证据,便于发生争议时明确资金性质。

这起案件再次表现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律之间的落差。在尊重习俗的同时,更需要以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让“先登记、再筹办”的观念更普及,既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减少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