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终审裁定书揭示了一起性质恶劣的诈骗抢夺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抢夺他人财产,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其后上诉被驳回,现已成为终审判决。
事件经过清晰呈现了犯罪分子的预谋性和欺骗性。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2年12月9日晚间9点40分许,李某与被害人刘某事先通过电话约定,以92万元人民币换取对方100万元港币。
约定时间到达后,李某采取了精心策划的欺骗手段。
他先是通过车窗将港币从被害人手中骗取,随即以查看人民币为借口,指使司机和同伙下车前往车后备箱。
在被害人和司机离开视线的瞬间,李某与另一名身份不明的"看护人员"突然驾车逃离现场,将被害人的100万港币据为己有。
从犯罪特征看,本案具有典型的有组织、有预谋特征。
李某并非单独作案,而是与他人分工合作,包括租赁车辆、雇佣司机、联系被害人、约定交易细节等环节,均经过精心筹划。
这种组织化的犯罪方式表明,李某在整个抢夺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而非被动参与。
案发后第二天,李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显示出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侦查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换算成人民币89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法院考虑到李某认可部分犯罪事实并认可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上诉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对港币数额的认定提出质疑,声称证据不足;二是辩称自己系受他人胁迫参与犯罪,应认定为胁从犯或从犯;三是强调自己到案后进行了坦白供述,应从宽处罚。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对上述上诉意见逐一驳回。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李某与他人共谋,以兑换外汇为名伺机抢夺他人钱款。
被害人交付港币时明确表示"是100个",且被害人兑换港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汇差利润,不存在使用假币的理由。
被害人在案发后追赶被告人未果并及时报警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被抢金额的真实性。
因此原判认定涉案被抢金额为100万元港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李某辩称受他人胁迫的主张,二审法院指出,李某无法提供"江南"等上线的具体身份信息,其所述被胁迫情况缺乏任何证据支撑。
相反,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从租车、雇佣司机、与被害人联系、约定兑换数额及地点,到最终实施抢夺等全部行为,均由李某主动实施和组织。
李某积极参与了整个抢夺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不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不宜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李某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已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被害人伸张了正义,更向全社会释放出明确信号:任何试图利用金融监管盲区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此案也为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机制提供了重要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