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同解除纠纷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占据一定比例。
解除权作为法定或约定的单方形成权,一经有效行使即可使既存合同关系提前终止,并引发清算返还、损失赔偿等后续法律效果。
随着交易形态多元、合同条款复杂化,解除权行使呈现“易启动、难落地”的特点:解除通知发出频繁,但是否发生解除效果往往争议较大,进而增加诉讼成本与交易不确定性。
一、问题:行权混乱致法律关系悬而未决 审判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其一,解除通知“先行一步”,解除依据却不清晰,当事人未能区分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甚至未举示解除事由已发生的证据;其二,通知形式多样,送达路径不规范,导致“是否有效通知”“何时到达”成为争点;其三,一方收到通知后不正面回应,转而提起确认解除无效或请求继续履行之诉,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四,当事人出于风险对冲,在同一案件中叠加提出解除、变更、撤销等多项诉请,既拉长审理链条,也增加裁判冲突的可能。
二、原因:实体条件与程序要求被混同 上述现象的背后,核心在于对解除权的两层要求理解不清:一层是“有没有权”,即解除权是否依法或依约成立、主体是否适格、权利是否因期限或其他原因消灭;另一层是“怎么用权”,即解除通知是否符合形式与送达规则,对方异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成立。
若仅满足程序形式而无实体基础,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效果;反之,即便实体具备解除权,但程序瑕疵也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与风险。
三、影响:交易稳定与救济效率同时受冲击 合同解除直接牵动交易链条的安排与风险分配。
一旦解除效力不明,可能导致履行与停履行并存、标的物处置受限、资金占用延长,甚至引发连锁违约。
对守约方而言,救济路径被拉长,维权成本上升;对违约方而言,因解除与否不确定而难以及时调整经营安排。
就社会层面看,若解除认定尺度失衡,可能出现两类偏差:过度宽松会削弱合同拘束力,过度严苛则可能压制正当救济,均不利于稳定预期与优化营商环境。
四、对策:形成“确权+察序”的司法审查路径 围绕“解除是否有效”这一核心判断,可概括为两步审查框架:先“确权”,再“察序”。
(一)先确权:围绕“有没有权”把住实体关口 第一,审查是否存在约定解除权。
民法典明确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事由。
审查中应重点核对合同条款对解除条件、触发情形、通知方式等是否有明确约定;遇到约定表述模糊的,应依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履行过程与诚信原则作合理解释,避免将过于空泛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机械套用。
裁判上通常强调维护交易稳定,对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宜审慎,以防解除被滥用为“退出机制”。
第二,审查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通常与根本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等情形相关。
实践中需要结合违约程度与合同目的是否落空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将一般瑕疵履行等同于根本违约;同时对催告、宽限期、继续履行可能性等事实要点进行细致核查,确保法定解除的适用符合比例与诚信要求。
第三,审查解除权主体是否适格。
解除权原则上由合同当事人行使,但在权利义务转让、代理、继受等情形下,行权主体是否取得相应地位与权限,是决定通知效力的重要前提。
主体不适格即使作出解除表示,也难以发生终止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四,审查解除权是否已消灭。
解除权具有时间性与选择性特征,法律与合同可能对行使期限、异议期限、权利失效条件作出规定。
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超过合理期限或已以行为表明继续履行并接受合同安排,可能导致解除权消灭或丧失。
对“权利是否过期”“是否构成权利失效”作出清晰判断,有助于防止当事人借解除之名行反悔之实。
(二)再察序:围绕“怎么用权”校验程序要件 第一,解除通知是否有效。
解除以通知方式作出时,应审查通知内容是否明确表达解除意思、解除依据是否指向具体条款或法定事由、通知是否依约定或通常方式送达并达到相对人。
送达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合同是否终止及其后果起算,应结合通信记录、签收凭证、电子送达规则等证据综合认定。
第二,对解除的异议机制是否被正确启动与回应。
在制度设计上,解除通知到达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提出异议。
审查中既要防止“拖而不决”导致关系长期悬置,也要避免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正当权利。
对异议是否逾期、是否针对解除效力核心争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应作结构化审查,以推动争议尽快收束。
五、前景:在规范行权中实现“稳定预期与有效救济”的平衡 从制度走向看,随着民法典合同编及配套解释规则不断完善,合同解除的裁判思路将更强调规则可预期与审查路径统一。
一方面,通过强化“先确权、后察序”的框架,可减少因解除基础不清造成的无效通知与重复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对约定解除条款的合理解释与对法定解除的审慎适用,可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守住交易稳定底线。
预计在商业合同、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服务外包等高频领域,解除争议将更趋精细化,法官对“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违约是否根本”“催告与宽限是否必要”等要素的把握将成为裁判质量的关键。
合同解除权如同一把双刃剑,既为当事人提供风险出口,也考验着法律平衡利益的艺术。
在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构建动态平衡,需要司法智慧与市场理性的共同进化。
此次上海法院的实践探索,不仅为审判工作树立标尺,更传递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层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