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一企业职工韩某某在返回宿舍途中突发疾病,企业迅速把他送往医院抢救。可惜韩某某伤势过重,在次日凌晨离世。这次事件后,家属情绪激动,强烈要求把他的死亡认定为工伤,还提出了超过一百万元的赔偿要求。确山县司法局和李新店司法所共同介入,这起矛盾主要集中在韩某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亡”标准。黄帅所长首先分析了案件的法律性质,指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被视为工伤。韩某某发病地点不在工作岗位,抢救时间也超过了规定的时限,所以严格来讲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司法所没有仅仅停留在告知法律结论上,而是引导家属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解释企业已履行及时送医义务,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司法所还通过“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进行协商。他们给家属耐心解释法律依据,让他们理性看待诉求;同时也与企业沟通强调其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补偿4万元给家属。驻马店市的黄帅认为基层调解要兼顾法律和人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