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信息失实与“高额承诺”引发权责争议。 案件缘起于一次高校报考信息查询。用户某通用型生成式应用中提问后,获得与官方招生信息不一致的内容,并在随后的交互中遭遇工具持续坚持原答案的情况。更值得关注的是,该工具还在对话中出现“愿赔偿10万元并建议起诉”的表述。用户据此认为自身决策可能受到误导,遂将开发运营企业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主张损失赔偿。由此——“生成式输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责任应由谁承担”“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等问题集中呈现。 原因——民事主体资格缺位与“合理信赖”边界需厘清。 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此类技术工具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既非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对话中出现的所谓“赔偿承诺”,不能当然推定为开发运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同时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对服务提供者的约束,还需结合授权关系与具体使用场景:一上,若企业并未授权工具作出赔付承诺,也无证据表明愿受该类随机输出约束,则不宜将其等同于企业承诺;另一方面,从一般社会常识出发,用户对交互中偶发、缺乏明确依据的夸张表述不宜形成无条件信赖。此外,法院也提示,在人工智能客服等更易使用户形成“代表企业答复”合理信赖的特定场景下,生成内容是否对服务提供者发生约束力,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影响——为新型信息服务纠纷提供裁判坐标。 其一,明确责任归属的“入口规则”。判决强调技术工具不作为民事主体,使涉及的纠纷回到对服务提供者行为与义务的审查框架,有助于避免将责任不当转嫁给“工具本身”,也有助于形成可预期的司法规则。 其二,划定归责原则的“基本尺度”。法院指出,生成式服务提供的是内容生成服务,并非传统意义上可进行固定质量检验、具有特定用途的具体产品,因此不宜简单套用产品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主进行认定。这个判断兼顾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如果对海量输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导致企业承担难以界定的无限责任,反而抑制技术迭代与合规投入的积极性。 其三,强化“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针对当事人主张的“错失机会、核实成本”等损失,法院将其纳入纯粹经济利益范畴,强调侵权成立仍需满足实际损害发生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已发生实际损失,且难以证明错误信息对其报考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侵权构成要件未能成立。 对策——以可验证信息、显著提示与技术治理构筑防线。 从裁判要点看,法院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维度注意义务要求:一是对法律明确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应严格审查与拦截;二是对一般性不准确信息,现行规范并未要求结果担保,但需以醒目方式提示工具局限,明确生成内容仅供辅助参考,特别是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教育医疗等专业领域应强化风险警示;三是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手段提升准确性与可追溯性,持续完善数据检索、引用依据、纠错机制与反馈闭环。 对用户侧而言,也应形成“以权威信息为准、以工具输出为辅”的使用习惯,涉及报考、投资、诊疗、法律等重大事项,应优先核验官方渠道或专业机构意见,避免将随机输出视为确定性结论。对平台与主管部门而言,可深入推动标准化提示语、纠错流程、投诉与举证指引等制度建设,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维权成本。 前景——在“鼓励创新”与“有效治理”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随着生成式服务在教育咨询、公共服务、企业客服等场景加速渗透,类似纠纷仍可能增多。此次判决以“主体资格—归责原则—注意义务—损害因果”的逻辑链条,为社会各方提供了相对清晰的预期:既不因技术新颖而放松对服务提供者合规义务,也不因输出存在不确定性而无限扩张责任边界。未来,随着行业规范、技术能力与风险评估体系持续完善,司法实践有望在不同应用场景中进一步细化“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与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推动形成更可操作的治理规则。
本案判决为AI产业划定了法律边界,既否定了AI的主体资格,又设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随着技术发展,涉及的法律规范将面临新挑战,此判例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平衡技术创新与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