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省事”操作叠加场景风险,幼童受伤引发责任之争 超市购物场景中,将幼儿放置在购物车前端或非标准乘坐位置、家长短时松手推行的情况并不少见。2022年某日,一家商场通往地下一层的扶梯口人流密集,一名幼童随购物车发生侧翻并摔伤,下颌着地出血。事发后,商场安保与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并协助就医。围绕医疗费用及损失承担,家长与商场、超市就“谁该负责”产生分歧。 原因——监护疏忽是主因,设施运行与提示设置成为关键证据 从监控画面及各方举证看,事发时幼童被放置在购物车前端,而本应供儿童乘坐的折叠座位被随身物品占用;推行过程中监护人未持续扶稳车把,在扶梯口地面震动及坡度变化的叠加影响下,购物车重心偏移导致侧翻。 商场上提交扶梯定期检修记录及现场警示标识,称设备运行正常;超市方面强调购物车车体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图示,提示勿将儿童置于前端、推行时需扶稳车把等。家长则认为现场缺少专人提醒、儿童专用购物车配置不足,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影响——厘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避免责任认知走向极端 法院审理中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扩张的“结果担保”,其边界应以合理可预见风险与合理管理能力为尺度。在经营者能够证明设施完好、提示到位且处置及时的情况下,若损害主要由监护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引发,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认定对现实具有提示意义:一上,公众对“只要受伤就应由商家全赔”的认知需要纠偏;另一方面,经营者也不能以“贴了提示”为由弱化管理,尤其在扶梯口、坡道、转角等高风险点位,仍需持续完善风险告知与现场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 对策——以“提示+设施+管理+教育”形成闭环,补齐儿童安全短板 其一,监护责任要落到动作细节。依据民法典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低龄儿童而言,应优先使用购物车标准儿童座位并系好安全带(如有),推行时至少一手扶稳车把,经过扶梯口、坡道等区域应提前绕行或改为牵行、抱行,避免“短时放手”的侥幸心理。 其二,经营者应将警示从“有”提升到“有效”。超市可在购物车醒目处采用更直观的图示与文字组合提示,在扶梯口、坡道入口增设重复提醒标识;有条件的场所可配置更多儿童座椅完备的购物车、增加防侧翻结构或限位设计,并在客流高峰安排人员进行引导与劝止不规范使用行为。 其三,商场对高风险点位要强化现场秩序维护。扶梯口应保持地面干燥平整,完善防滑与隔离设施,对推车进入扶梯区域的行为加强提示与管理,必要时设置推车绕行路线或临时停放区,减少设备震动、人流拥挤与推车重心不稳叠加产生的风险。 其四,推动常态化安全宣传与责任共识。可通过社区、学校、媒体平台普及公共场所儿童看护常识,让“安全在先、规范使用”成为家庭与社会共同遵循的底线。 前景——以法治框架凝聚共治合力,让儿童安全更有保障 随着城市商业综合体客流持续增长,儿童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场景更加多元,风险也更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明确,有助于推动“各尽其责”的治理格局: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提升管理水平与服务供给,监护人切实履行看护义务,监管与行业组织推进标准化与精细化管理。多方共同发力,才能把偶发的“翻车”风险降到最低。
这起看似偶然的事故,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如何分配的现实问题。即使技术防护与制度措施优化,也无法替代监护人随时的看护与及时的制止。儿童安全面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置身事外,只有各尽其责、共同承担,才能把风险真正挡在事故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