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真让人挺生气的,有些人未经许可就生产、销售其他公司培育的玉米新品种。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品种权人的权利,也扰乱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可能影响粮食收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处理“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时,给予了惩罚性赔偿支持。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作为品种权人,把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和青岛某农技公司给告了,理由是它们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一审时,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提出要赔偿150万元的基数,加上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总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300万元。可一审法院觉得证据不足、计算方式不明确,最后只判了凌海公司赔偿100万元,青岛公司赔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情节严重。再加上辽宁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完全有条件确定赔偿基数。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凌海公司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和繁育400亩收获90吨种子的情况,推算出400亩总共能收获180吨种子。参考“丹玉405号”玉米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已经基本满足辽宁公司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二审法院就按这个150万元的基数和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把辽宁公司的300万元赔偿总额请求给全额支持了。专家也说了,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太重要了。这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对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实践样本。相信这能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促进种业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