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是“提供重要线索”这种形式的立功,得先看《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怎样算是“提供重要线索”这种形式的立功,得先看《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主要是指那些犯了罪的人,为了能得到更宽大的处理,自己主动去揭发别人的违法事,经过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了关键的线索,帮助破了其他案子。法律上的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必须是想减轻自己的罪责才会这么干。法律上设立这个制度,不光是为了体现公正,也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具体说就是,提供的线索得是别人还没掌握的重要信息,比如犯罪的重要事实或者证人之类的。这个线索必须是他自己知道的真事儿,不能瞎编。而且这个线索必须是让司法机关真的把案破了才算数。一般来说,想构成立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线索得清晰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说了,这线索的内容必须具体、指向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那样才能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这条线索得对破案有实际用处。立功之所以能从轻处理,得看结果。现在各地的标准通常是“事实查清了,人也抓到了”。第三,提供线索的这个动作和案子最后破了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如果司法机关后来靠自己继续侦查才破了案,那就不能全算在提供线索的人头上。当然了,要是他提供的线索本来司法机关就已经掌握了,后来才破案的话,那也不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