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法院以调解促履行化解房屋买卖纠纷 28万元当庭给付实现案结事了

问题:合同履行受阻引发矛盾升级 据了解,原告聂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围绕一套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交易产生争议。双方于2024年10月签订独家代理售房委托书——约定以25万元完成交易——被告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2025年1月,双方深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先将房屋更名至被告客户名下,以便办理公积金贷款,被告更名完成后30日内支付剩余23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原因:交易环节与资金安排错位,法律风险外溢 承办法官在受理后梳理认为,本案事实关系相对清晰,争议焦点集中在“更名后付款”条款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此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上,交易双方对资金到位、贷款审批、过户更名等环节的时间预期不一致,容易出现“先过户后付款”“先更名后放款”等风险链条;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对违约后果认识不足,低估诉讼成本及信用影响,导致小纠纷拖成硬对抗。若处理不当,既可能引发持续诉累,也可能影响交易秩序与社会预期。 影响:及时止争助力群众权益保护与司法资源节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径行判决,虽能明确权利义务,但执行周期、资金周转和双方关系修复等问题仍可能延宕,影响当事人实际获得感。宁江区法院表示,推动当庭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既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兑现,也促使被告及时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另外,调解成功减少了后续举证、鉴定、上诉和执行的不确定性,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便民的感受。 对策: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情理法融合促履行 为实现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在庭前、庭中多次与双方沟通,围绕争议要点释明合同约束力、违约责任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结合调解机制的时间成本与结果可控性,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庭审调解阶段,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听取诉求,在向被告明确违约责任严肃性的同时,也引导原告理解对方可能面临的资金周转压力,寻找可操作的利益平衡点。经多轮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当庭一次性向原告给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纠纷随即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前景:以多元解纷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宁江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解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推动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完善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等衔接机制,强化对房屋交易、民间借贷等高频纠纷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引导,促进“纠纷解决”向“风险预防”延伸。通过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方式定分止争,为辖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的成功调解,展现了基层司法工作的创新实践;通过法律与调解的结合,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也表明了司法的温度。这种既坚守法律底线又注重实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