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二审改判引关注 考勤制度规范与程序正当性成焦点

问题:一起因“旷工”引发的解聘纠纷,二审结果与一审出现明显差异,核心争点集中在两方面:其一,劳动者在较长周期内迟到、早退、未按流程报备外出的情形,能否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折算为旷工并据此影响工资核算;其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与程序要件是否充分,是否应承担相应补偿或赔付责任。

原因:从案件披露信息看,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考勤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对打卡要求、迟到早退折算旷工的标准、外出洽公报备补签流程,以及出勤统计与工资、年终奖发放挂钩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审在审查中将考勤规则与出勤记录对照核算,认为在809个工作日内,有571天符合制度中“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时长按旷工半天或一天计”的情形,从而对“旷工期间工资是否应支付、应支付多少”作出再判断。

与此同时,一审在审理中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解除前是否给予申辩机会、制度是否明确到“严重违纪即解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据此认定解除行为存在瑕疵,进而支持经济补偿金及较大数额的工资支付。

两级法院裁判差异,体现出劳动争议中“事实证据链条完整性”与“制度程序合规性”共同决定案件走向:前者决定出勤与工资的客观计算,后者影响解除行为效力及补偿责任边界。

影响:一是对企业而言,考勤制度不是“写在纸面”,而是需要可执行、可核验、可追溯的管理体系支撑。

考勤规则越细,越要求相应的记录保存、审批流程闭环以及对异常情形的及时确认,否则容易在争议中出现证据不足、口径不一。

二是对劳动者而言,出勤、请假、外出等行为必须与单位规则相匹配,尤其是涉及“电话报备、事后补签、审批留痕”等环节,若未按要求完成,可能在后续争议中被不利认定。

三是对劳动关系治理而言,案件提示“工资支付”与“纪律处分”并非孤立:出勤统计直接影响薪酬结算,劳动者长期缺勤将削弱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但用人单位若要以违纪为由解除,也需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告知公示、执行过程以及解除程序符合规范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额外责任。

对策:从源头减少类似争议,需要在制度、执行、救济三端同步发力。

其一,企业应依法完善规章制度,围绕考勤、请休假、外出洽公、补签确认、工资核算口径等形成清晰文本,并履行民主程序、公告公示与培训告知,确保员工知悉并可遵循。

其二,强化证据留存与流程闭环,将打卡记录、审批表单、报备信息、补签确认等形成可核验材料,避免“事实有但证据散”“管理有但落地弱”。

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开展合规审查,依法告知事由、核对证据、保障申辩权利,必要时通过谈话记录、书面通知等方式固定程序履行情况。

其四,劳动者也应增强规则意识,出现迟到早退、外出无法打卡等情形,应及时依规报备并完成补签确认,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前景:随着用工形态多样化与管理精细化,考勤数据、流程审批与劳动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将更紧密。

未来劳动争议裁判可能更注重“制度明确性+程序合法性+证据完整性”的综合审查:既防止以粗放管理方式简单“扣帽子”,也防止在规则明确、记录充分的情况下对长期缺勤行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

对企业而言,依法合规与数字化留痕将成为降低劳动争议成本的重要抓手;对劳动者而言,遵守考勤与流程、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将更直接关系到自身权益实现。

本案终审判决划清了合法用工管理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劳资权益方面的裁判智慧。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背景下,既不能纵容员工严重违纪行为,也不能允许企业滥用管理权。

唯有劳资双方共同遵守契约精神、完善制度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

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现代企业管理必须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跨越,而完善的制度设计与严格的程序执行,正是这一跨越的核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