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派出所教导员猥亵15岁女生被判2年9个月

福建霞浦县派出所有一个教导员叫李某,把一个15岁的女生猥亵了。这件事最近闹得挺凶。那天女生跟妈妈一起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说是打架了。李某对妈妈说,要单独做笔录,把她支开了。结果就在办公室里对女生实施强制猥亵,把女生的胸部摸了,还把生殖器塞进女生嘴里射精了。最终法院判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了2年9个月有期徒刑。很多网友觉得这个判刑太轻了,问为什么不给判5年以上呢?有网友知道刑法第237条第1款和第2款有规定强制猥亵和侮辱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最高可以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第3款规定的内容。网上还流传着一个解释说,如果以生殖器侵入口腔或肛门实施猥亵的话,属于恶劣情节,要判5年以上。李某的行为就是这样的呀,为什么没判重一点?这就涉及到法律中的“儿童”定义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李某侵害的女生是15岁,不符合这个定义啊!所以不能算猥亵儿童罪。李某的行为只能算是强制猥亵罪。这次的事情还得看具体地点是不是公共场所吧?如果是大厅或者接待室的话,那肯定算公共场所了。可是这次侵犯行为是在办公室发生的,算是比较私密的地方了。所以不能算公共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有解释吗?有的话就可以支持这个判决。总之吧,李某是个警察,本来有特殊职责,结果还去侵害未成年女孩,从重处罚应该是合适的吧?不过这个刑期到底算不算轻了呢?还得再琢磨琢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