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过户给子女,法院判定部分无效厘清继承边界

近年来,随着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处置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将共有房屋以“买卖”名义过户给特定子女,是否构成对其他继承人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申某与李某为夫妻,共同通过房改政策购得房屋,登记在申某名下。

李某去世后,申某与次子申二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价格出售房屋,但合同关键条款空白且未实际付款。

长子申大认为此举损害其继承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申某与申二虽签订买卖合同,但无实际履约行为,双方真实意图为赠与。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为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申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部分,损害申大权益,该部分行为无效;但其对个人份额的赠与行为有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未支持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的请求。

此类案件反映出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法律盲区。

一方面,部分老人希望通过生前处置财产避免身后纠纷;另一方面,子女间对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存在争议。

法律界人士指出,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财产权属状态发生变化,在世一方无权单独处分遗产部分。

若需处置房产,应通过继承程序明确份额,或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

未来,随着老龄化社会加深,类似纠纷可能进一步增多。

专家建议,家庭成员应提前规划财产分配,通过遗嘱或公证等方式明确意愿,减少纠纷。

同时,司法部门需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处理家庭财产问题。

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其继承和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平衡。

司法机关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既维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保护了继承人的正当权益,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时,应当遵循法律规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各方权益,让法治成为化解家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