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房了还要不要继续还月供” 近年来,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施工停滞等原因陷入烂尾,购房者面临“房未到手、债先压身”的困境:一边无法交付入住,一边仍需按月向银行偿还按揭本息。尤其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退房、甚至已办理退房手续后,按揭是否仍需继续履行,成为纠纷集中爆发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对该现实难题给出更具操作性的裁判路径。案件中,购房者小李以首付加按揭方式购买期房,首付款逾90万元,银行贷款112万元,贷款发放后直接进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因开发商迟延交房,小李办理退房,开发商出具退房证明并承诺退款,但后续以账户被冻结为由无法履约。小李在未取得房屋且退款无着的情况下仍被要求按月还贷,遂起诉请求解除涉及的合同并明确责任承担。 原因——合同链条紧密交织,风险在交付环节集中暴露 从交易结构看,商品房预售通常同时形成两类合同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者、银行、开发商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两份合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但在实际履行中“以房为核、以贷为桥”,一旦房屋交付失败,贷款的资金用途与合同目的便难以实现。 法院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一旦因开发商违约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所依附的目的随之落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依法应予支持。这一思路直指问题根源:贷款并非独立消费贷款,其逻辑前提是“购房交易能够完成”。 影响——以公平原则校正风险分配,稳定预期、减少诉累 在裁判结果上,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赔偿购房者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 这一处理方式发出清晰信号:开发商违约导致交易目的落空,不能让无过错购房者在失去房屋后仍承担主要债务负担。由于贷款实际流向开发商,且违约源头在开发商未能履行交付义务,要求购房者继续偿还剩余本息,容易在三方关系中造成风险错配,显失公平。通过合并审理买卖与按揭纠纷,并在同一裁判中对“退款—赔偿—清贷”链条作出安排,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往返诉讼与执行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样本。 对策——依法维权与风险防控并重,形成更可执行的闭环 业内人士指出,司法支持解除按揭的关键前提在于: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开发商违约事实清楚。对购房者而言,应注意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发放与还款记录、退房协议(证明)、交付延期通知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一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并请求明确由违约方承担剩余贷款清偿责任。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法院作出解除判决前,购房者不宜简单采取“单方停贷”的方式应对压力。按揭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未依法解除前仍应依约履行,贸然停贷可能引发违约责任、征信受损等连锁后果。更稳妥的做法是,在依法维权的同时,及时与银行沟通债务处置安排,在诉讼中提出明确可执行的请求,争取通过司法裁判实现责任回归与损失填补。 从制度层面看,减少“烂尾—退房—仍还贷”困局,还需多环节协同发力:其一,强化预售资金监管的穿透性与刚性约束,确保资金更多用于工程建设与交付;其二,完善项目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推动问题项目复工续建或依法有序退出;其三,推动合同文本与金融产品设计更加细化,对交付风险、解除条件、责任承担和资金流向作出更明确约定,减少事后争议空间。 前景——裁判导向强化“违约方担责”,为市场修复提供法治支点 总体看,此类判决在价值取向上强调“以交付为中心”的交易逻辑,突出违约责任与公平原则,促使开发主体更重视履约与资金管理,也有助于稳定购房者预期、修复市场信心。随着各地针对保交楼、风险项目处置、金融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司法裁判与行政、金融措施形成合力,有望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风险回归到制造风险的一方”,减少无过错购房者被动承担的成本。
碑林法院的判决不仅回应了退房后按揭责任如何承担的现实争议,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处理路径。在“保交楼”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该案所体现的裁判规则有助于推动形成“开发商违约担责、金融机构审慎放贷、购房者权益受保护”的良性机制,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修复与完善提供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