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救助完成后费用久拖不决,纠纷一旦升级可能影响航运生产与救助秩序。 据介绍——2025年4月——平潭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货轮在山东石岛海域与渔船发生碰撞,船舱破损进水。紧急情况下,该船务公司向专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救助力量到场实施作业,帮助货轮脱离险情并护航靠泊。救助结束后,涉及的费用结算未能及时完成,款项长期未付,矛盾由此产生。业内人士指出,救助费用争议如处理不当,既可能影响救助机构权益,也可能在“扣船—停航—损失扩大”的链条中放大企业经营风险。 原因——信息不对称与成本压力叠加,导致履约意愿与支付能力出现落差。 从案件进程看,救助行为具有时效性强、专业性高、费用构成相对复杂等特点,双方对费用合理性、构成依据及支付节奏容易产生认知差异。同时,航运企业经营受运价波动、航次安排、融资成本等因素影响,短期现金流压力可能放大“先拖一拖”的心理。对此,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将“权利保障”与“经营可持续”一并纳入考量,通过程序安排与释法说明减少对抗情绪,降低纠纷外溢风险。 影响——依法保全既保障权利也防止停运损失,强化救助激励与市场预期稳定。 同年6月,救助机构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海事保全,请求扣押案涉货轮以行使船舶优先权。承办法官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采取扣押措施。值得关注的是,货轮是航运企业核心生产资料,若直接扣押将带来停航损失并可能影响企业信用与后续合同履行。法院在准备实施扣押的同时,向船务企业充分释明保全后果与替代方案,引导其以有效担保方式保障债权实现。最终,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多轮协商,船务企业以担保函及现金担保的组合方式替代实际扣押,既确保救助机构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也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冲击。 对策——以裁判明确规则边界,以判后督促促进“自动履行”,形成解纷闭环。 在审理阶段,合议庭依据海商法及相关规定,对救助行为的必要性、救助效果、费用构成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确定救助报酬应当考量的因素依法衡量,最终判令船务企业支付救助款55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并未止步于“裁判落槌”,而是继续跟进履行,向当事企业释明主动履行对修复信用、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降低综合成本的现实意义,推动其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案款及诉讼费用。通过“保全—审理—履行”的协同衔接,案件实现从程序性结案到实质性了结的转换。 前景——“立审执”协同有望成为海事纠纷高效化解的重要路径,助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海事纠纷往往跨区域、标的高、专业性强,单一环节发力难以兼顾效率与效果。以担保替代扣押、判后督促履行等做法,反映了海事司法在依法保护权利与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思路。随着海洋经济与航运产业持续发展,涉救助、碰撞、租船等纠纷仍将呈现增量与类型多元并行态势。通过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同机制,强化释法明理与信用修复导向,推动当事人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履行”,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预期,并更激励海上救助等公共性、专业性行为的开展。
海上救助关乎生命和产业安全,保障救助权益需要法治护航。通过平衡各方利益、前置化解纠纷,既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也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