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低龄化、暴力化趋势部分地区有所显现,罪错行为的矫治与预防面临新挑战。为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专项工作意见,对检察机关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作出系统部署。 这份题为《关于更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共包含六个部分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从司法办案、教育矫治、源头预防到社会治理,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链条。文件核心在于通过检察监督该法律手段,推动建立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 在司法办案层面,意见重申了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这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既不能一味从宽导致纵容,也不能机械从严失去挽救机会。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提升社会调查的精准度,通过深入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因素,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传统检察职能之外,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等具有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制度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制度设计说明了对不同情况的差异化处理思路,既保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为失足未成年人留出了改过自新的空间。 针对罪错行为的矫治,意见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工作思路。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推动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开展精准帮教工作,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开展法律监督,确保这些机构依法规范运行,真正发挥教育转化作用。 意见特别强调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工作理念。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要前移,不能等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才介入。通过推动社会观护体系建设、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干预,防止其滑向犯罪深渊。这种关口前移的做法,体现了预防胜于惩治的科学理念。 在综合治理上,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的整体效能。通过系统化监督,推动消除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因素。比如,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提供不良网络内容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两个最重要场所。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工作。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校园安全建设中,要强化检察司法办案与教育行政管理的衔接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从更深层次看,这份意见的出台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的持续深化。它不再将未成年人犯罪简单视为个体问题,而是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度寻找原因,从制度、机制、环境等多层面寻求解决方案。这种系统思维和综合施策的方法,为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法治思维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只有在惩治与挽救中找到平衡点,打通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的协作渠道,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挽救的目标,帮助更多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