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市民王先生买了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里说要是得了“冠状动脉搭桥术”这病就能赔。到了2024年,他因胸口疼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医生建议马上动手术。因为他年纪大身体弱,传统的开胸手术风险太高,医生就给他做了创伤小的介入治疗,也就是放支架,血管给通开了。 做完手术后王先生找保险公司要钱,结果对方死活不给赔。理由是合同写着必须开胸才赔,王先生没开刀就不算数。 这下双方就扯皮了。君审律所接了这活儿后把保险公司的理由给顶回去了。律所先指出,合同本来就保冠状动脉搭桥术,现在又把必须开胸设成门槛,这就等于把该保的范围给缩小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说法,这种故意推卸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们还提交了心外科专家的意见说,现在大家看病都用微创介入治疗,开刀既伤身又难恢复,医生不给你动刀子是为了保住你的命。保险公司非要把理赔拴死在开胸手术上,那就是逼着大家去冒更大的风险,这跟买大病险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另外他们查了投保记录发现,那条条款上也没加粗加黑提示,签约的时候也没人跟王先生解释过啥意思。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保险人没履行好说明义务,这一条就对王先生不生效。 最后律师又讲了个道理:普通人买重疾险,哪会想到具体怎么治?大家肯定是觉得生了大病就能得到保障。要是为了赔钱非要让人去开刀做手术那可不行。 天津法院听了这话觉得很有道理。法院判了:保险公司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当初把条款讲明白了,那就不能拿这条说事拒赔;王先生得了这么重的病去治是应该的;现在医学发达了做手术的方法变了,保险公司不能拿旧规矩套人。 所以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得给王先生5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