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再婚女性起诉主张扶养权益,江苏法院调解确认夫妻互负扶养义务——老年婚姻中的权利保障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近日,江苏淮安市清江浦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再婚夫妻扶养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十余年,两年前王某因病搬至儿子家居住,李某独自生活出租屋。由于年迈且无退休金,李某生活陷入困境,遂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要求王某履行扶养义务。王某则辩称,李某的成年子女应优先承担赡养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优先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间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子女赡养义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仅为补充性规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每月近4000元退休金具备扶养能力,而李某无社保且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法定救助条件。 此案判决具有多重社会意义:一是明确再婚老人权益不受婚姻次数影响,纠正“二婚无保障”的偏见;二是厘清家庭责任顺序,防止子女推卸赡养义务;三是确立“经济能力优先于亲属关系”的裁判标准。数据显示,我国再婚老人离婚率已升至12%,其中经济纠纷占比超40%,本案将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法院通过“阶梯式调解”化解矛盾:以王某可支配收入的30%为上限,结合李某实际生活需求和当地低保标准,最终确定每月支付500元。调解书还明确,若王某因健康问题收入大幅减少,可申请调整支付标准,体现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协助李某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形成“司法救济+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随着老龄化加剧,类似纠纷预计增多。专家建议从三上完善制度:建立婚前财产登记、推广婚姻财产协议公证、探索“以房养老”等新型保障模式。江苏省高院已启动专项调研,拟制定《涉老婚姻家事案件审理指南》,统一裁判标准。

应对养老挑战,既需家庭成员履行责任,也需法律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夫妻扶养义务是对婚姻承诺的法律确认,而非替代子女赡养责任。通过司法裁判和调解机制落实“应当扶、扶得起、扶得稳”,才能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家庭养老支持网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