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赠品”久拖不兑如何维权?山东临沂法院判令商家兑现承诺并担责

买车送赠品已成为汽车销售市场的常见营销手段,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山东临沂河东法院最近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消费者能否就赠品单独主张权利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案件源于2023年7月的一笔汽车交易。消费者王某在临沂某汽车公司选购电动汽车时,销售人员承诺购车即赠送京东购物卡2000元和空调一台。王某随即支付全部购车款。然而,虽然汽车公司交付了车辆和空调折价款1000元,但承诺的2000元购物卡始终未兑现。经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后,王某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商家承诺的赠品是否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是否有权单独就赠品主张权利。法院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汽车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键在于对赠品性质的界定。法院指出,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承诺购车即赠送购物卡,本质上是将汽车和赠品进行了绑定销售。这种情况下,赠品应视为汽车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赠与。既然赠品属于合同组成部分,销售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销售公司未向王某兑现购物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反映了当前消费法律保护的重要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则的规定,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在汽车销售领域,赠品承诺已成为促成交易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往往因为商家的赠品承诺而做出购买决定。这种情况下,赠品实际上已经成为商品定价和交易的一部分。名为赠送,实质上是将商品和赠品一并作价卖给消费者。因此,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赠送义务,消费者有权就赠品主张对应的权利。 法律专家指出,经营者未按约定兑现赠品的行为性质需要区分。如果仅是未按约定履行,但不存在消费欺诈等行为,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但如果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而作出虚假承诺,即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最低不少于500元。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的宣判对消费者维权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法院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合意后,应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应妥善保管销售合同、聊天记录、宣传单页等关键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有效维权。同时,商家更应坚持诚信为本,不得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张权利。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再次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起2000元的小额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却展示了法治社会对市场诚信的维护。当"赠送"不再是商家逃避责任的借口,"消费者优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更是商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