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想要卖房,这个权利到底该怎么“抢”?

你好,刚才咱们聊到的这个优先购买权的事,其实挺复杂的。按份共有人想要卖房,这个权利到底该怎么“抢”,就得看这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在《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里,把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规则都一次性说清楚了:转让条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全体共有人;如果两个以上的共有人都想“抢”份额,先得商量比例,商量不成按原来的份额“均分”;权利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秒”行使,过期了就没机会了。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有个叫卢登凤的案子,成都中院认定出卖人已经把关键条件都告诉其他共有人了,对方只是对价钱有意见,这不算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只能帮忙过户。还有一个叫代琦的案子,北京一中院指出如果偷偷和第三人完成物权登记又不告诉别人,那就是侵权行为。另外,在琼海市民政局诉农行海口金贸支行的案子里,琼海法院明确拍卖成交价也受优先购买权约束。李友仁的案子里成都中院认为共有关系解散了,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 湖南法院网上有个李某诉黄某、何某纠纷案,日期是2012年3月09日,指出如果无偿转让或者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前擅自把份额出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撤销这个协议。还有张晓玉、黄瑞华诉张颖博、洪晓文的案子里南京中院强调把份额给配偶并完成登记的要优先保护婚姻关系。 至于为啥说优先购买权“抢”的是份额而非房屋?其实按份共有人卖的是份额这个所有权而不是整栋房子。只有卖给第三人的时候才触发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看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这三个方面。 通知义务也得严格一点:转让人不能光口头说要卖就完事了,得把和第三人商量后的具体价格、付款方式还有履行期限一次性书面或口头通知全体共有人才行。 合理期限方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曾规定过“不得少于15日”,虽然《民法典》没再提这个了但精神还是一样的。司法实践中标的额小的话可以参照15日来算,标的额大的话就按交易惯例灵活掌握。 最后行使成功的标志是签合同、付对价和过户这三个步骤都完成了才算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