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有个独居女士走了,她的几个亲戚想争遗产。法院判决她的房子收归国有了,钱和保险则分给那些曾经照顾过她的人。这么一回事啊,就像去年10月虹口的蒋女士一样。蒋女士突发脑出血没亲人照顾,结果连个追思会都没办成。随着社会老龄化加深,这样的问题肯定会越来越多。你说有些医院反应过来,很多老年患者住院期间都没法自己签字、支付医药费,真是麻烦。居委会、街道、甚至民政局都说没办法,非要走司法程序才能给个说法。 其实问题关键不在这里啊。《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不是对“临时公职监护人”已经有规定了嘛?如果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没了或者拒绝担任监护人的话,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或者法院指定前,他们的权益可咋办?《民法典》写得清清楚楚: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等部门担任临时公职监护人。但为什么落实不下去呢?就是缺少具体的细则和具体的认定机制啊!你想想看医院、银行这些机构凭什么让居委会去代替患者签字啊?这就有点尴尬了。所以建议由市民政局牵头呢,把公安、卫健委、金融、法院这些部门都请来开会商量一下吧!先摸底调查一下全市60岁以上老人的情况,尤其是没有子女的老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啊。接下来市民政局要跟这些部门共同制定一个规范出来。 比如这个过程就是这样:一旦医院、居民或者居委会发现谁行为能力不行了或者没有家人照顾时,就去社区居委会或者区民政局反映一下情况。这些部门接到反映后联系精神卫生中心评估行为能力还有公安局查近亲属情况。如果查出来这个居民确实行为能力不全也没近亲属的话,那区民政局就指定社区居委会作为临时公职监护人并给出个证明文书。 接下来社区居委会就拿着证明文书还有介绍信去医院、银行、保险这些地方办理事情就行了。相关机构要认可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并配合工作。要是医院觉得短期内被监护人还没法恢复行为能力的话呢?那社区居委会在当临时公职监护人的同时也要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呢!等到法院指定好新的监护人之后呢?社区居委会就把这期间的材料移交给新的监护人继续处理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