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科技竞争升温之际,我国多部门协同推出政策举措,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支撑。此次发布的2026年第8号公告,是自2018年启动CDR试点以来第三次延长有关优惠期限,体现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连续性。 从政策细则看,优惠措施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覆盖主体多,涉及个人投资者、企业机构、公募基金及境外合格投资者等;二是导向清晰,对长期持有者股息红利个税上实行差别化安排,引导价值投资;三是与国际规则衔接,允许境外已缴税款抵免,体现制度型开放。以个人投资者为例,转让差价免征个税和增值税,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适用5%至20%阶梯税率,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政策延续背后,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内在逻辑。一上,芯片、生物医药等硬科技企业加速对接资本市场,但部分企业受限于境外上市架构,需要通过CDR方式回归。数据显示,目前已有12家红筹企业通过CDR融资超过800亿元。另一方面,全球主要金融市场普遍对创新类证券产品提供税收激励,我国此次延续政策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有望带来三方面积极影响:一是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升CDR市场流动性;二是增强境内资本市场吸引力,促进中概股优质资产回流;三是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科创板CDR企业为例,其平均研发强度达15%,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需要关注的是,新政落地仍需配套完善监管机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税收优惠真正惠及具备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同时将会同税务部门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防范政策套利。 展望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提升,CDR有望成为联通境内外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专家建议,后续可考虑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探索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支持范畴,继续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税收政策是引导资本流向的重要工具;此次三部门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了国家以更有针对性的财税手段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取向。在全球创新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举措有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吸引力,促进资本与创新更紧密结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