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到龄”被解约引发岗位性质认定争议:一张官网截图成关键证据获赔94万余元

问题——“到龄终止”是否成立,关键在岗位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该案中,张某(女,1974年9月生)于2019年4月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9月11日,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依法应在55周岁办理退休,公司提前终止构成违法,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万余元,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辩称张某不属于管理岗位,公司制度也未将其列为管理人员。 原因——证据不足与岗位认定标准不一致,直接放大了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公司官网显示其为“管理人员”的信息截图,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开信息与其岗位性质具有对应关系;相比之下,用人单位虽否认其管理身份,但未能提交充分且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推翻。案件也反映出一些企业在人岗属性约定、任职文件留存、岗位变更手续等存在短板:劳动合同约定不够明确、岗位调整缺少书面确认、内部制度与对外信息发布不一致,争议发生时容易处于被动。 影响——“到龄终止”的合规要求更高,对外信息与证据管理成为关键风险点。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万余元,并支持一定期限内未休年休假工资。进入诉讼后,一审法院确认张某管理岗位属性,认定公司以“到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942064.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0380.28元;二审维持原判。对企业而言,该案提示:官网、宣传材料、组织架构图等“对外口径”可能被纳入证据体系,一旦与内部人事管理不一致,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对劳动者而言,维权更需要证据意识,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有助于降低举证难度。 对策——把岗位性质写清楚、管到位、留证据,并在终止前复核依据。一是前端明确,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清晰约定岗位类别、职责边界及岗位性质,并与薪酬、考核制度保持一致。二是过程留痕,岗位调整、职级变动、组织任命等事项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确认,避免长期以“口头安排”“临时任命”运行。三是口径统一,对外发布的管理人员名单、组织架构、新闻稿件等建立审核机制,确保与人事档案一致。四是谨慎终止,拟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核实劳动者岗位性质、适用的退休年龄规定及当地政策口径,必要时向人社部门咨询,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减少程序瑕疵导致的败诉风险。五是年休假常态管理,建立台账,明确审批、结转与清算规则,避免离职或争议时出现“算不清”的问题。 前景——渐进式延迟退休背景下,岗位认定将更受关注,用工治理需更早介入。随着对应的政策推进,自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将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为50周岁的女职工将逐步延迟至55周岁。退休年龄分档调整将使“女职工适用50岁还是55岁(及延迟后的对应年龄)”的争议更容易出现。可以预期,未来争议焦点仍将围绕岗位性质、证据规则与用工管理规范展开,司法与仲裁对证据的完整性、一致性要求也会更严格。企业将合规管理前移、将岗位治理制度化,是减少劳资纠纷、稳定用工预期的重要抓手。

该案的结果不仅说明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路径,也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在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企业应认识到,用工合规不再只是成本问题,而是经营稳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和劳动者权利意识提升,建立法治化、透明化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将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