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法院审结劳务伤害纠纷案 雇主雇员过错责任三七划分引关注

一起看似普通的工伤纠纷,却牵出多方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农安县人民法院巴吉垒人民法庭近日作出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处理思路。事件发生2025年9月。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猪舍工程承包给孙某,务工人员张某受雇参与筛沙、搅拌混凝土等作业。施工过程中,张某为省力,私自从附近工地联系一台钩机协助倾倒沙子。不料钩机离开后,筛子突然倾倒,砸伤张某。经医院救治及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住院21天,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80天,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共计数万元。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度陷入僵局。李某辩称工程已发包给孙某,张某系孙某雇佣,与猪场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担责。孙某则称张某受伤系钩机操作不当所致,且对应的作业不在其承包范围。建筑公司亦否认责任,称钩机系私人帮忙,与公司无关。三方各持说法,张某维权受阻。法院经审理,逐一厘清各方关系。首先确认劳务关系成立:张某受孙某雇佣并由其发放薪酬,受伤时亦在孙某承包工程的作业范围内,双方劳务关系明确。责任划分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作出认定。孙某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合规的作业环境,也未尽到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务工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联系并指挥他人装沙,明知筛斗承载有限仍违规操作,是筛子倾倒的重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张某的违规操作系事故直接诱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建筑公司和猪场是否担责,法院也作出明确判断:钩机司机系出于个人情谊帮助张某,并非公司指派,难以认定建筑公司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猪场已将工程发包给孙某,与张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亦无侵权行为,同样无需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70%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该判决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违规操作应当承担的相应后果。这起案件具有现实警示意义。劳务关系纠纷中,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明确个人责任之间取得平衡,是实践中常见难题。法院判决表明,权益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损害后果一概兜底,务工人员应遵守安全规范,不能为图一时便利而冒险操作;同时,雇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也不能缺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并落实监督管理。判决书同时提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同样重要。雇主应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安全培训。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提出。发生意外后,双方应及时留存雇佣、诊疗、支出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权责,避免盲目追责或相互推诿。

劳务作业中,一次“图方便”的违规可能带来难以承受的代价;一次“管不到位”的疏忽也可能转化为法律责任。该案提示,权益保护与责任承担相辅相成:既要以制度化管理守住安全底线,也要让每一名从业者对规则保持敬畏。把安全当作底线、把证据当作保障,才能在意外发生时更好维护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