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民事裁定书,对一起历时多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明确了合同履行中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法律边界。 案件争议的核心于:国信龙沐湾公司是否能够以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审理发现,虽然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未明确将开具发票设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涉及的规定,合同抗辩应限于对价义务,而工程款支付与发票开具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义务,二者不构成对等关系。 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裁判要旨厘清了实务中的常见误区。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常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交易惯例,但若合同条款未作明确约定,该主张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国信龙沐湾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利息。 值得关注的是,判决还对工程结算条件认定标准作出阐释。法院采纳了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作为结算依据,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这一认定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充分尊重。 从行业影响看,该判例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提供了明确指引。一上警示发包方不得滥用合同抗辩权,另一方面也提醒承包方应严格履行包括开票在内的各项合同义务。在当前建筑市场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此类标杆性判决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将"应开票"等同于"可拒付"不仅易引发纠纷,还会扰乱市场秩序。通过明确合同条款、规范结算流程、落实违约责任,才能促进工程款支付的规范化,实现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