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放出话来,个人在网上发布悬赏广告这事儿,有一套特别严格的规矩。以前大伙以为,只要自己想找人或者查东西,随便弄个悬赏海报发出去就行,现在可不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直接给大伙提了个醒:个人绝对不能擅自乱发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广告。 这个案子里,有个叫郑某某的人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贴出了悬赏告示,明摆着要给提供某发展公司违法线索的人发奖金。结果法院看了这一出,觉得这做法太危险。因为这种广告会让人误以为这家公司确实不干净,搞不好就把公司的名声搞臭了。要是大家都被误导了,这公司的社会评价肯定就下去了。 至于郑某某具体是怎么干的?他先是在社交平台上发了个帖子,大意就是说:不管你是记者还是广告从业者,谁要是手里有某发展公司违法的证据或者线索,赶紧拿出来。只要你提供的东西经查属实,并且有关部门已经处罚了对方,他就把钱给你们。 等某发展公司知道了这事,赶紧给郑某某发了律师函,要求他立马把这广告删了,还要赔钱。可郑某某根本不理这茬,不但不删,还把人家的律师函直接转发到了账号上,顺便把悬赏金额又往上加了一笔。这下某发展公司不干了,直接把郑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是这么说的: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这种事,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作为普通人,根本没资格随意去发布这种收集犯罪线索的广告。郑某某这就犯了大忌。他把某发展公司当成了嫌疑人去征集线索,这就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这家公司真的犯了事儿。 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因为一旦大家都信以为真了,公司在大家心里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虽然郑某某辩称自己有正当目的,可这目的压根不成立。最终法院判了他个败诉:责令他把所有侵权内容都删掉;还得在网上公开给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最后还得赔偿损失总共7000多块钱。 除了这个案子外,最高法这次一共公布了6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是为了规范大家怎么正确用这些新技术。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通过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这类人格权。 比如有一起案子就挺让人咋舌的:有个软件运营公司居然用AI技术开发了一款“换脸”软件来赚钱。这家公司没经过彭某某同意就拿人家的脸做模型供用户玩换脸游戏。人民法院直接认定这就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 最高法这次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大家:发布悬赏广告得有正当目的;不能光想着自己赚钱;更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利用网络平台搞这种征集违法线索的悬赏活动危害更大。因为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很容易把对别人的负面影响给无限放大。 对于郑某某这种做法给予否定评价是必须的,这是在保护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悬赏广告来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