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网店卖车载音乐u盘的公司被判赔1500元

就在最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了一桩跟音乐版权有关的案子,原告是苏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在深圳市开网店卖车载音乐U盘的公司。原告告诉法官,他们是经授权才拿到《像风一样自由》、《温暖》等好几首歌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的。被告那边直接在自己的天猫店卖车载音乐U盘,法院派人去买了取证回来一比对,发现里面存的曲子跟原告手里那几张唱片一模一样。原告觉得这是偷偷复制人家的唱片然后放在U盘中卖的行为,属于侵权了。 被告一开始不认账,说他们老早换了法人代表,现任老板对这事根本不知情。不过法院不管这套,觉得关键得看有没有权利链条能证明。 法院是这么想的:原告想保护74首歌里的权利,但他们手头只有45首的相关证据,能证明这部分是华纳公司、华纳香港公司或者是原告自己手里的权利。剩下那29首歌的权利人是谁、谁又把授权给了谁,原告压根没弄清楚。既然理不直气不壮,那这部分主张法院就不支持了。 至于剩下的45首歌确实被侵权了。法官去把原告的U盘和被告店里的那个U盘点开对比了一下,发现这两组歌曲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没经过权利人点头就把曲子拷进U盘里卖了,这在法律上就是复制和发行的行为,把人家的专有权给侵犯了。 最后到了赔钱这块。原告没办法拿出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赚了多少钱的证据来撑场面。法官就只好看着情况办事了,考虑到曲子的知名度、卖了多少量还有原告自己打官司花的钱这些因素后,最终决定给苏州那家公司判赔1500元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另外那些没有确凿证据的部分诉求也都被驳回了。 这案子其实挺有参考意义的。现在的人都爱把音乐装进U盘中去卖了,以前大家可能没太注意到这也算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官这次明确说了这就是著作权法里的复制和发行行为。 大家以后要维权还得把证据链拉完整才行,不然空口白话是拿不到赔偿的。要是实在算不清自己亏了多少钱或者对方赚了多少的话,法院通常也只能凭着感觉定个数。不过像这次只赔了1500块钱也挺尴尬的,也给大家伙提个醒:维权的时候最好能拿出点实锤证据说明到底亏了多少或者对方到底赚了多少,这样法院才会多判点钱赔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