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家庭纠纷与继承环节中,常被忽略,甚至遭到侵占;在婚内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处理、离婚后财产争议以及同居关系析产等案件中,家庭内部信息不对称、财产登记情况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强等因素叠加,未成年人名下或应归属未成年人的财产容易被混同处理。进入继承程序后,遗产范围、继承份额、遗赠安排以及“酌情分得遗产权”等问题更具专业性;一旦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不一致,未成年人权益可能面临被代为处分、被动放弃的风险。 原因——制度规则需要从“原则性保护”更走向“可审查、可落实”。从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独立表达与举证能力,财产处分多由监护人代为实施;而在一些案件中,监护人本身也是遗产或财产分割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此外,个别当事人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规避债务或削弱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形成“以放弃继承换取逃避义务”的不当动机。如果规则仅停留在原则层面,就难以及时识别并纠正此类行为。 影响——以更明确的审查标准,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应当保护”走向“有效保护”。《指引》围绕关键环节作出针对性安排:其一,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要求法院重点审查拟分割财产是否包含未成年子女财产,防止将未成年人财产“夹带”进入分割范围,或通过变相处分侵害其权益。其二,在继承案件中强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明确裁判应覆盖遗产分配中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各类权益形态。其三,对“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提出明确关注点,要求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财产权益,形成“发现冲突—强化审查—完善保障”的审理路径。 对策——以利益衡量与义务约束为抓手,提升裁判的穿透力与可执行性。《指引》对代为放弃继承的效力审查明确方向: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审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并据此依法认定其效力,核心标准是“是否有利”,以防借监护之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指引》进一步划出底线:当事人放弃继承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法认定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该规则将抚养义务置于优先位置,强化对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权益的保护,也对“通过程序性放弃规避责任”的做法作出明确否定。 前景——以指引促规范,推动家庭纠纷治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形成更紧密的衔接机制。随着《指引》在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落地,预计将带来三上变化:一是家事与继承审理中对未成年人财产的识别与审查力度提升,裁判更能穿透家庭内部安排的表象;二是对监护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将更严格,利益冲突情形下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有望更细化、更常态化;三是对抚养义务的规则性强调,将进一步明确家庭责任边界,减少通过财产安排转移风险、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空间。下一步,随着家事调查、财产查明、未成年人参与表达机制等配套措施健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有望更系统、更具可操作性。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份工作指引,以更可操作的司法审查规则强化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这既是对法治原则的落实,也是在制度层面对未成年人权益作出的明确承诺。随着指引持续贯彻落实,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有望取得更扎实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