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概算包干”被驳回

我试着给你讲讲这个案子吧。简单来说,就是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约定了“概算包干”,原本以为工程量翻番也得按一口价算,结果法院判决还是只给了一部分钱。 事情是从2013年6月开始的,甲公司跟大庆油田公司签了个“一口价”合同,负责乘风地区水处理工程。甲公司后来又在2013年9月把土建部分分包给了乙公司,当时定了个285万的暂定款,还写着如果总包那边调价了,可以据实结算。 实际干活的是李某,他是借乙公司的资质进场的。工程在2014年9月验收完了并投入使用。到了算账的时候,李某就主张说图纸内外的增量都该给钱。但甲公司不同意,说合同写的是“概算包干”,合同内的增量不能算调整范围,只能要合同外的。 法院最后委托鉴定机构查了一下,得出的结论是总增量有269万。这269万里有123万是合同外的增量可以给钱,剩下的146万属于合同内的,算是白干了。 一审法院就判决甲公司给李某156万元工程款,这包括了123万的增量和32.5万的余款。甲公司已经付了252万,再加上利息,总共得给这么多。至于李某提出的其他诉求都被驳回了。 李某不服上诉了,理由是他觉得总包那边的概算已经调整了,应该按照分包合同里说的“据实结算”来付钱。但二审法院看了证据后还是维持原判,说李某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总包的概算真的调了。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甲公司得给李某156万元的工程款以及利息,123万的增量款和剩下的32.5万余款都要付清。这次案子一共涉及了146万元的合同内增量款和269万元的总增量款。还有123万元是给的合同外增量款、285万元是分包合同的暂定价、252万元是已付款项、285万元是乙公司的提取管理费、32.5万元是余款。这些数字都在里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