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索赔争议引发解约风波:南京法院判开市客补足被取消会员剩余期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消费者李先生以199元优惠价购买了开市客南京公司一张有效期一年的会员卡。会员有效期内——李先生多次在该卖场购物——并就部分商品质量问题向卖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2025年2月,在会员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开市客南京公司单上电话通知李先生取消会员资格,并退回199元会费。 开市客卖场实行会员制,消费者需购买会员卡方可进入卖场购物。会员资格被取消意味着李先生无法进入该卖场。李先生认为该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开市客南京公司及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26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市客南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补足李先生96天的会员使用期限。 二、卖场取消会员资格的理由分析 开市客方庭审中主张,李先生在办理会员不足一年内累计购物23次,每次购物后均向卖场提出“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累计主张金额达28万元。卖场据此认为李先生的购物与投诉模式具有“职业打假人”特征,不符合诚信善意会员标准,因此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统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该分局共接到李先生针对开市客的举报投诉23次。其中,10件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8件因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店方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件因商品标签问题予以警告;1件因价格标注不规范处以2000元罚款;3件仍在办理中。 三、法院的司法判决与法律分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场所述理由不足以构成其单方取消会员资格的合法依据。法院认为,消费者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属于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本身不能成为商家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会员卡属于有偿合同,消费者已按约支付费用,商家应按约提供相应服务期限。 该判决说明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划清了商业机构处理消费纠纷的法律边界。商家不能仅因消费者投诉或索赔就以“不诚信”为由单上终止合同,否则容易演变为对维权行为的限制,与合同基本规则不符。 四、当事人的立场与观点 李先生对外表示,其为专职律师,并非卖场所称的“职业打假人”。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应指负有打假职责的公职人员。李先生还称,其对开市客的投诉举报约14次左右,不认可卖场所述“23次举报、28万元索赔”的说法,并表示将于年后起诉开市客侵犯其名誉权。 李先生更表示,提起诉讼是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称,即便会员资格恢复,自己大概率也不会再去开市客购物。 五、案件的深层思考 本案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机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边界问题。一方面,商业机构可以制定会员规则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消费者依法享有投诉举报权。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作出界定。 法院判决明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不能作为卖场单方取消会员资格的依据。该判决对规范商业机构的会员管理与纠纷处理具有参考意义,也有助于减少以规则之名对维权消费者进行变相限制的现象。

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折射出市场运行中对法治边界的关注:当消费者监督意识增强,企业经营自主权如何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判决给出的答案是,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但商业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此案提示,推动更成熟的商业生态,需要企业依法自律、消费者理性维权与司法审慎裁判在同一规则下形成合力,在法治框架内求得平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