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协议背后,藏着一个从“名投实贷”逐渐演变成传销陷阱的圈套。1999年,最高法就已明确表态:法院不受理传销纠纷。杭州中院2017年的判决也给了债主一记重击:明知对方赌博还出借资金,想要本金赔偿的概率很低。宁德中院2018年的案例更是补了一刀:出借人明知款项用途违法仍出借,利息损失得自己承担。 在2017年和2018年,这起案件揭开了它的第二层面纱。原来这家公司把所有资金都投进了一个已经被公安定性为“消费返利”的传销盘子,多地法院已经判定它属于传销性质。甚至有证据显示,投资人自己就在这个传销系统里开通了会员账号。这说明他不仅投资了该公司,还亲自拉人头等待返利。因此,法律关系瞬间从单纯的“借贷”变成了因传销引发的纠纷。 回想起2017年,投资人签订了看似稳赚的《原始股东协议》,只需一次性缴纳费用就能每月拿到分红。然而他们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没拿到股东证明书。收款和发息走的都是自然人股东A的个人账户。项目最终因为瘫痪而无法继续运行。当投资人索要本金时,一审法院直接把它定性为借贷关系并作出判决:公司必须还钱,股东A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想要翻盘?书面证据摆在眼前,财产混同又无法自证清白,二审门槛并不低。 再来看2018年的案例中法院的态度:借钱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本金很可能一分都拿不回来。最高法1999年的复函说得很清楚:“传销纠纷法院不宜按民事案件受理”。合同法第58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后利息会被直接砍掉。所以借钱给传销组织的人根本别指望能拿回利息和本金。 如今我们来看这起案件的结局:投资人既享受着“固定收益”,又参与了传销体系中的分级返利。合同无效后他连利息都拿不到只能自认损失。以后再遇到“名投实贷”的情况,要问清楚资金流向。如果背后站着的是一个传销盘那它既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也不是风险自担的股权关系而是进入了一个灰黑产业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