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员工想靠加班支付加班费,究竟合不合理?

劳动关系里,加班工资的争执总是一大堆,公司通常都有“没有审批不算加班”这类规定,员工想靠这个推脱支付加班费,究竟合不合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就给咱们来了个判例:劳动者要是想要公司多给加班费,就得先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或者超出了公司制度规定的时间额外干了活。法官看这种案子,不光看员工是不是真干活了,还要看是不是老板或者领导让他干的、事后领导知不知道、是不是真有工作成果。 故事的主角是黄某,他是个搞IT的工程师,公司规定加班得审批、调休必须当月休完。2022年10月,他所在部门的领导朱某给老板发邮件,说工作忙得连调休都没法用了,想申请延长调休时间,还想批几个加班。邮件里附了个表,说从2022年3月到10月黄某一共加了30天班。老板看到这个没说啥,让人事总监去调查再给个方案。2023年1月黄某问人事调休的事,人事说还有31天没用呢。 2023年8月黄某辞职不干了,两边为了加班费闹得不可开交。公司说黄某根本没按规矩走审批流程,所以不给钱。一审法院觉得黄某确实没拿到批准,没支持他要钱的请求。黄某不服气,把案子打到了上海二中院。二审法院的梅松松法官觉得,员工要是真的是老板安排加班的或者是因为工作没法不干的,公司拿“没审批”来挡箭牌一般不管用。这案子里黄某虽然没经过审批流程同意加班,但他的领导朱某和人事都确认过他加了班而且还没调休掉。所以最后上海二中院改判公司把6万多块加班费给了黄某。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也点评了这事:法律当然得给企业用人的权利,但也得保住劳动者拿工资的权利。法院判这种案子的时候,得看公司的规矩合不合理、看员工是不是被逼着加班、看这活干得对企业有多大好处。这案子里法官合理分配谁来举证、区别开故意躲着制度和真心干活这两种情况,既保住了企业的面子又保住了员工的权益,还为咱们以后在数字化时代碰到弹性上班、隐形加班这些新情况指了条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