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嫂看护失当致两月婴儿窒息死亡 金华法院判赔13万余元

一、事件经过:半小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4年6月,浙江金华蒋姓家庭迎来新生儿。为保障婴儿得到专业照护,家属聘请了意义在于从业经验的育儿嫂张某。然而,仅两个月后,这个家庭便遭遇了难以承受的打击。 同年8月14日晚,张某将出生仅两个月的婴儿以趴卧姿势置于床上。起初,她尚能注意将婴儿头部侧向一旁,并发现婴儿面部朝下后作出调整。然而此后,张某背对婴儿取出手机,在此后长达二十至三十分钟内,持续进行游戏、聊天、浏览视频等娱乐活动,对身后婴儿的状况完全疏于观察。 当张某放下手机回头查看时,婴儿已出现面部朝下、口唇发紫等窒息征象。经紧急送医救治,婴儿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二、法律争议:疏忽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认定 事发后,婴儿家属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张某上辩称,其已主动支付3万元补偿款,且认为婴儿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其看护行为不存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张某的疏忽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经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会商,审查意见指出:事发时婴儿虽患有基础疾病,但张某的不当看护行为导致婴儿长时间保持趴卧姿势,该姿势会对胸腹部形成压迫,限制呼吸肌正常运动,可能造成口鼻呼吸道部分阻塞,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婴儿的呼吸障碍,并促进了呼吸衰竭进程。 金华市婺城区法院采纳上述意见,认定张某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育婴从业人员,依法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将婴儿置于趴卧姿势入睡,且在长达数十分钟内背身使用手机、完全放弃观察职责,构成明显的看护过失。法院同时认定,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张某的疏忽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次要但确切的促进作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在已支付3万元补偿款的基础上,另行赔偿婴儿家属13万余元。 三、深层原因:家政服务行业监管与从业规范亟待完善 此案折射出当前家政服务行业在从业资质认定、职业行为规范及日常监督管理诸上存在的深层问题。 其一,从业门槛参差不齐。目前国内育儿嫂市场准入标准尚不统一,部分从业者虽持有涉及的证书,但实际操作能力与职业素养存在明显差距,专业培训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 其二,服务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家政服务多发生于私人家庭空间,雇主难以对从业者的日常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客观上为失职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 其三,职业责任意识薄弱。部分从业者对婴幼儿看护工作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未能将职业责任内化为自觉行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懈怠。 四、影响与警示:法律判决划定看护责任底线 此案判决,不仅在于对具体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专业看护人员对被看护对象负有与其职业身份相称的高度注意义务,任何形式的职务懈怠均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对雇主家庭来说,此案亦提示其在聘用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注重对从业者职业素养与责任意识的综合考察,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必要的日常监督机制。 从行业层面看,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更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强化职业培训中的安全看护内容,并推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以制度约束替代单纯依赖个人自律。

这起事件再次为婴幼儿照护安全敲响了警钟。生命无价,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在手机等电子产品深度融入日常生活的今天,如何在工作中保持应有的专注,是每个职业人士都需要正视的问题。希望此案能推动涉及的规范深入完善,让每个幼小的生命都能在安全、专业的环境中成长。